人民網
人民網>>教育>>滾動新聞

日本學校從細節入手預防傳染

李冬梅
2020年02月14日09:56 | 來源:中國教育報
小字號

在日本,很多人都積極佩戴口罩,日本幼兒園每年春冬季節會要求所有兒童戴口罩以預防傳染病。並且,在日本到處都能聽到預防感冒的宣傳語“洗手、漱口、戴口罩”。日本人之所以能把這些常識牢記於心並在日常生活中嚴格遵守,跟日本學校教育中的傳染病防范知識和措施密不可分。

加強學生對傳染性疾病的基本理解

在日本學校,傳染病對策包括了對可能傳染的疾病進行妥善預防的事先措施,以及一旦發生傳染則盡早發現和盡早治療並防止進一步加重和傳播蔓延的事后措施。日本《學校保健安全法施行規則》規定,必要的預防接種是預防傳染病的有效手段。同時日本政府強調,對於已發生傳染或存在傳染嫌疑的學生和教師等,不可存在歧視偏見或區別對待的態度和行為。

日本在防范傳染病的過程中,首先注重的是加強學生對傳染性疾病的基本理解,幫助學生了解傳染路徑以及預防措施。例如,為了有效防止飛沫傳染,運用圖文方式教會學生“重視咳嗽禮儀,防止傳染擴大”,打噴嚏的時候不可以直接對著空氣或者用手掌接住,而應該是戴上口罩再打噴嚏或是拿起紙巾接住噴嚏,再或者是用手肘擋住噴嚏。作為防范傳染疾病的有效方法,日本學校會在洗手間張貼7步洗手法,會在保健室張貼處理傷口5步要點圖,等等。

根據日本《學校保健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一旦學生感染疾病,為防止疾病的進一步擴散,學校校長會立即要求學生中止上學或臨時休假,同時校長會將有關情況上報給當地教委,由教委負責進一步聯絡當地保健所。與此同時,教委也可將相應防范事務全權委托給校長,由校長直接安排中止上學以及聯絡保健所的事務。

根據傳染程度以及事態的嚴重程度,學校校長有權要求個別傳染學生臨時休假,一旦事態嚴重,則當地教委有權要求學校全體學生或部分學生中止上學。各傳染性疾病的中止上學期限會根據疾病的特點以及學生患病狀況進行綜合判斷,一般是以疾病不再具備傳染他人威力的期限作為判斷基准。日本政府也會要求學校教師在學生臨時休假過程中,為學生提供適當的生活指導、學習指導和保健指導,把握好學生的缺勤情況以及恢復情況,幫助學生從根本上做好健康管理。

保健教師從心理角度引導學生

日本政府已經確立了學校防范傳染病方面的科學連貫機制,對於教委、學校和保健所各自需要發揮的職責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各地教委的職責包括:准確把握傳染病的發生狀況﹔若需要防范疾病的傳播,則教委有權要求全校師生或部分學生臨時休假﹔學校學生臨時休假時,教委需聯絡當地保健所﹔在日常生活中,構建校醫與保健所的協同機制﹔准確把握當地社會的傳染情況,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絡,制定與當地情況相適應的解決方案﹔根據學校安全保健法等相關法律履行職責。

地方保健所在接到學校傳染病發生事件后,為預防集體大面積傳染,會積極開展檢疫調查,弄清傳染源、傳染路徑並准確篩查可能的傳染患者,積極開展防止傳染病進一步蔓延的相關措施。此外,保健所還將在地方醫療機構的協同下,開展傳染病發生動向相關調查,並公開發布傳染病傳播動向。

學校則致力於日常生活中對學生健康的細微觀察,根據學校保健所的利用情況,盡早發現傳染病及其傳播征兆﹔當發現可疑症狀,則勸導學生接受校醫或醫院大夫的診斷,提供科學的指導和建議﹔圍繞學生容易傳染的疾病或新型疾病,制定並發放保健手冊,及時向學生和家長普及宣傳相應的傳染病常識﹔一旦發生傳染疾病,校長會根據情況要求學生中止上學,並立刻書面報告給地方教委﹔協同校醫、教委和保健所,採取適切的對應方案,包括聽取校醫意見、要求學生在家休養以及妥善的學校消毒等﹔學校在保健所等專業機構的指導下,面向學生、教師和家長等准確說明傳染疾病的狀況,幫助相關人等消除焦慮情緒,並全力消除人們對患者的歧視偏見等。

在日本,根據傳染疾病的嚴重程度,會採取中止上課和臨時休假兩種方式,而臨時休假是在傳染性疾病更為嚴重之時啟動的防范手段,因此學校保健教師的職責在於,當傳染性疾病發生后,根據傳染病況、疾患特點和當地情況等,綜合參考地方保健所和醫師會的建議后給出適切的防范手段。此外,學校保健教師需要嚴格管理入學之前並未接種某些疫苗的學生,在與地方政府溝通之后提出面向這些學生的接種時間和方案,同時面向校內學生宣傳作為健康教育重要一環的預防傳染病相關知識。

日本所有的小學和初中都設有保健室。在保健室接待這些孩子的保健醫生,在日本稱之為“養護教諭”,是日本特有的一種職業。這些老師都是在大學上過培訓課程並獲得從業資格的教員,原則上每所學校配有一名。保健室老師的醫療行為僅限於應急處置,為了應對孩子日常性的健康問題,他們總是在保健室“嚴陣以待”。

“養護教諭”的最大特點是,整體把握學生的身心情況,並進行持續性的追蹤,綜合負責學生“心”和“身”兩方面的健康。保健教師不僅需要對學生可能會傳染的疾病進行有效預防和日常的指導,還會從心理學的角度引導學生不必恐慌、不必焦慮、更不可以對患病的同學存在歧視和偏見。

讓防范傳染病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學校作為兒童學生集體學習和生活的場所,在預防傳染病方面具有不可推脫的責任。1958年,日本《學校保健安全法》規定,為有效防止傳染疾病的傳播蔓延,校長有權要求學生停止上學。同一年出台的《學校保健安全法施行規則》中將傳染病分為三類,每一類傳染病的中止上學期限各不相同﹔2014年,根據時代發展變化下傳染病種類的更新和增加,《學校保健安全法》對傳染疾病進行了重新分類。

在系列法律法規基礎上,日本政府也十分注重開展學校內的傳染病預防對策,日本文部科學省於1999年發布第一版《學校應當預防的傳染病解說》以來,在時代社會發展背景下,根據傳染病的不斷增加和變化,也在不斷更新相關的解說。2013年,日本文部科學省發布第二版《學校應當預防的傳染病解說》,伴隨“非典”等新型傳染病的來襲,日本學校保健會進一步更新相關內容,並於2018年3月發布最新版《學校應當防范的傳染病解說》。新版解說圍繞近年來日本《學校安全保健法施行規則》的修訂內容、相關法令政策、學校需要做出的防范措施以及各類傳染疾病的具體內容等進行了詳細介紹。2018年的新版解說在已有的水痘、百日咳、麻疹等傳染病基礎上新增了中東呼吸綜合征和特定鳥類流感。同時,新版解說還追加了日本學生赴海外修學旅行或接收外籍兒童等情況下的對應措施。

(作者單位: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發展中心)

(責編:熊旭、岳弘彬)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