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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機構誘導消費者 預付費風險如何防范?

本報記者  史一棋
2020年01月13日00:0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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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一段時間以來,早教機構誘導消費者預付課時費之后卻關門跑路的事件時有發生——預付費風險如何防范?

  如今,課外培訓在家長和學生中的熱度正在攀升。湖南長沙市教育局去年9月發布了一份“白名單”,包含了長沙市具備合法資質的1324家校外培訓機構基本信息,為家長學生提供參考。
  商海春作(新華社發)

  “辦卡,2萬余元,100多節課程﹔不辦卡,每節課300多元。怎麼算,都是辦卡更實惠。”2019年夏天,北京朝陽區的王女士花2萬余元購買了某早教機構課程。

  然而,2019年10月的一天,王女士帶孩子前往該機構上課時發現,這家門店已經人去樓空。一問才知,這家早教機構在北京的門店大多數關閉,許多消費者辦的課程無法兌現。

  預交了上萬元的課程費,等來的卻是“閉門羹”。一段時間以來,早教機構誘導消費者預付課時費之后卻關門跑路的事情時有發生。對此,如何維護消費者權利?如何防范這種現象?對此,記者進行了採訪調查。

  早教機構倒閉跑路時有發生,消費者維權困難

  2019年,多家早教機構出現倒閉跑路的現象,其中不乏經營時間較長、規模較大、有一定基礎的機構,培訓內容涉及多個領域。

  2019年3月,上海市的韓女士,她與孩子來到一家早教機構,簽訂《學員就讀協議》,約定該機構為韓女士孩子提供英語課程培訓,課程時長336課時,課程總價18800元。

  還沒等韓女士帶著孩子來上課,該機構便突然倒閉失聯。韓女士遂將該機構的經營者告上法庭。經過審理,2019年9月29日,法院判決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韓女士18800元。

  北京市的李女士來信反映,她2018年初為女兒報了一個早教班,預交了12930元的學費,但是課程還沒上完,培訓機構就關門了。

  事后,李女士將該機構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培訓機構敗訴,退還相應費用。但該機構已經人去樓空,判決難以執行,付出了大量精力的維權行動只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早教機構跑路給消費者帶來的困擾不僅僅是錢財損失與學習計劃打亂。消費者要想通過訴訟拿回預付課時費,其實並不容易。聯系不到跑路的機構負責人,為了維權,消費者隻能訴諸法律途徑。即便勝訴,機構已經人去樓空,判決難以執行,課時費仍然拿不回來的情況並不少見,不少消費者付出了大量精力的維權行動很可能白費功夫。維權成本高,讓不少消費者望而卻步。

  關於預付課時費有明確規定,但一些早教機構千方百計予以規避

  2018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早教等校外培訓機構向受教育者收取學費提出明確要求:“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有些早教機構打起了擦邊球,偷換時間跨度的概念。簽合同時,隻約定課時數量,不約定按天或按月計費,這樣就繞過了上述政策要求,逃避監管。更有甚者,有的早教機構把原先一年的合同分成4份,每份3個月,分別收取學費﹔有的模仿金融機構,推出培訓貸款,以及分期還款的服務。

  在各式優惠中,多買課、多預付才能獲得更多優惠,成了早教機構的普遍招數。為了享受更大的優惠力度,消費者往往中招,自覺不自覺地提前支付了高額費用。支付的費用越高,機構一旦跑路,消費者承受的損失就越大。

  為了防止校外培訓機構抽逃辦學資本,《意見》規定:“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

  上海市教委則出台硬性規定,明確開辦教育培訓機構,首先要在銀行專用賬戶中存入“學習保障資金”,保障在經營出現風險后用戶、員工的權益。

  然而,對於很多本身就沒有合法資質的早教機構,這些規定缺乏有效的約束力,大多數消費者或是不懂得該如何核查早教機構資質,或是出於貪便宜的心態選擇了價格更低但實際上並沒有合法資質的早教機構,最終成為早教機構倒閉跑路的受害者。

  面對這樣的情況,許多消費者防范意識不強,而某些早教機構的操作令消費者防不勝防。偽造資質、多份合同收費、大金額預付課時費……這些都是大多數消費者難以注意到、識別出的。而一些缺乏社會責任感的早教機構就利用這些陷阱躲避監管,一旦出現問題就一逃了之。

  強化事前、事中監管,多管齊下防范早教機構跑路

  針對早教等校外培訓機構出現的倒閉跑路問題,《意見》提出要完善日常監管,同時落實年檢年報制度。在日常監管方面,《意見》對教育、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等多部門作出要求。比如,教育部門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証違法經營的機構,並在做好辦學許可証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牽頭組織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

  在《意見》基礎上,不少地方政府都在探索預防方法,引導行業良性發展,幫助消費者作出正確選擇。

  比如,2018年11月,河北省教育廳印發《河北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與管理辦法》,以規范早教等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辦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載明培訓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形式、辦學內容、學習期限、收費項目和標准等,內容真實准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通過虛假宣傳和夸大培訓效果誘導中小學生參加培訓,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四川成都市武侯區教育局則發布了《關於定期公布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的公告》,2家機構被列入“黑名單”,同時讓消費者養成對照“白名單”選擇機構的習慣。公告提醒消費者,參加培訓前與機構簽訂培訓服務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培訓的內容、時間、師資、收費、退費、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事宜﹔培訓機構不得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長沙市教育局於2019年9月5日公布了校外培訓機構白名單。截至2019年9月4日,長沙市下轄10個區、縣(市)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培訓學校共有1324家。消費者可以按“表”索驥,降低消費風險。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要力戒各部門在監管環節的推諉扯皮行為,明確劃定責任,形成監管合力,“教育部門覺得早教機構的事情不歸他們管,市場監管部門又覺得是教育部門的事,這樣不行。”

  “事前、事中也要加強監管。”劉俊海還談到事前預防的問題,“通過大數據大分析手段,識別違法犯罪高發的行業、地區。對於個人,注意要透過法人,識別背后真實的股東。對失信人辦的企業,應該有明顯的警示。”

  此外,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民辦教育所所長董聖足提出,對於早教機構的預付費問題,有必要探索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像“淘寶”一樣採取第三方賬戶監管模式。用戶的預付費不直接進入機構賬戶,而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據教學進度、服務內容,按月、按課時劃撥結款,使預付資金與機構處於隔離狀態,避免機構挪用或倒閉跑路,降低消費風險。

  劉俊海認為,提高廣大消費者對商品的辨識度以及事后的維權力,依然是一個永恆的話題。不被商家的營銷所迷惑,能在報名時選擇正規的早教機構,做到貨比三家。在消費權益受到損害時,敢於和擅於利用各種工具進行維權。

  “現在一些倒閉的公司也具有正規資質,單純從甄別公司方面入手很難確保不會踩坑。”劉俊海說,“建議消費者不要一次性交大量預付款,在跑路發生之后,盡量收集証據,抱團維權。”

  (林詩瑭參與採寫)


  《 人民日報 》( 2020年01月13日 07 版)

(責編:何淼、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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