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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者注意:實習期≠試用期

2019年12月30日08:59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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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是職場人跳槽以及應屆畢業生的求職高峰期。這段時間,已有不少人跟用人單位達成意向,進入公司,以實習或試用的名義開始工作了。可到底是實習還是試用,這裡面也有著很大的區別,涉及到不同的權益保障,求職者需要注意。

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新招用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互相考察了解的時間。用人單位可以考察了解勞動者是否符合招收條件,能否適應所從事的工作等。勞動者也可以了解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標准,自己能否適應或勝任用人單位所安排的崗位及工作任務等。而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於學生將來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或是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聘用單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機會。

實習和試用的當事人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內的隻能是勞動者,處於實習期的是在校學生。因此,2020年的應屆畢業生,如果明年畢業前進入了公司工作,一般不認定為勞動關系,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也不用履行最低工資標准這一要求。但非在校學生身份的職場人,就不再是實習生了,公司可以給他們設定一個試用期。試用期內,單位和勞動者要一起履行繳納社保費用的義務。

有人可能會認為,試用期由單位說了算。此前就有網友反映,自己試用期已經過了大半年,卻被單位告知還要再試用3個月。實際上,這個用人單位已經違反了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按規定,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能設試用期﹔勞動合同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1年以上不滿3年,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而且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代麗麗)

(責編:實習生(趙異慧)、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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