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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練習生明星夢的“代價”

2019年12月26日08:37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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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現在隻想先把學習搞好,未來是不是走這條路(指當藝人——記者注),現在不考慮。”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法庭上,剛滿17歲的小鐘堅定地告訴法官,自己想回重慶安安心心地上高中、參加高考。

  但目前的情況是,小鐘和他的朋友小賀暫時沒法兒與自己的經紀公司解除合同關系。總部位於上海的經紀公司希望,這兩個長相帥氣、又很會跳舞的男孩,可以留在上海郊區的某所高中繼續借讀,邊讀書、邊參加一些商演。但上海與重慶的考試大綱不同、教材不同,兩個男孩認為繼續留在上海,根本考不上大學。

  “2017年簽了時長11年的藝人經紀合同,現在要解約,經紀公司要索賠150萬元培養費。”小鐘和小賀的代理律師、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律師傅鐳告訴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在“賠償款談不攏”的情況下,小鐘和小賀的監護人將經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讓孩子讀書”。

  記者了解到,該案此前的一審判定小鐘、小賀敗訴。

  接踵而來的失望

  2017年,上海一家文化傳媒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兩個重慶男孩的微博上留言,邀請他們到上海來當練習生。

  “練習生”是當下演藝娛樂圈裡對正在培養中的新人的一種稱呼,最早起源於日韓,是演藝公司挖掘新藝人的一種模式。我國近兩年娛樂圈新生代偶像大多是練習生出身,這使得練習生漸漸成為一種在外界看來較為主流的造星模式。

  小鐘的母親告訴記者,在得知擅長跳舞的兒子被經紀公司看中后,她親自到上海考察了這家公司。根據一審法庭的審判結果,這的確是一家較為正規的經紀公司,也確實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正在培養小鐘和小賀。

  根據約定,兩人在2017年中考結束后,就到上海接受“專業培養”。在公司CEO黃某的安排下,他們在上海市郊區的一所重點高中借讀,學籍則“挂”在老家重慶。

  小鐘告訴記者,自己的練習生生活並不像想象中那麼充滿希望。一方面,他總聽到公司一個副總有關“不聽話就冷藏、打壓、封殺你們”之類的言論,心理壓力很大﹔另一方面,CEO黃某還曾帶他和小賀去酒吧喝酒、深夜參加飯局喝酒等。

  小賀的母親說,小賀當時幾乎處在情緒崩潰的邊緣,“孩子給我打電話,說這群練習生經常一起打游戲到凌晨一兩點還不睡,影響學習”。

  “不想再待下去了,想回去先把學習搞好。”小賀說。

  上戲夢碎

  兩個孩子還反映,經紀公司隻給6名練習生聘請知名老師上課,其他練習生包括他們倆在內,並未得到公平對待。

  一名資深制片人告訴記者,“對練習生區別對待”是經紀公司的慣常做法,“它是一個公司,不是慈善機構。老板自然會挑選更被看好的人進行重點培養。”

  這名制片人說,經紀公司簽練習生,通常選擇的都是未成年人,並且這種藝人經紀合同,一簽就是10多年,“包括前期培養,后期捧他,給他資源,讓他上節目,都是投入。所以合同期限肯定很長,等他紅了,可以收獲的時候,總不能因合同到期給他單飛了。”

  “來上海時說得好好的。給培訓,給資源,給安排讀書,給安排老師補習重慶的教材,怎麼說變就變?”小鐘的母親說,CEO黃某曾向她口頭承諾“以孩子學業為重”“幫助孩子考上上戲”等。最令她心動的是,黃某列舉了好幾個當下知名的青少年偶像明星,宣稱都是自己公司挖掘、培養出來的。

  但在2017年至2018年學年的學習中,小鐘和小賀的母親發現,自己的孩子可能距離上海戲劇學院越來越遠了。“現在回到重慶,成績得墊底了。”小鐘母親說,自己在2018年秋季學期果斷給公司寫了個申請,想把孩子接回重慶上高中。

  經紀公司對他們的申請未予以正面回應。但針對承諾考上戲、針對性補課,以及教唆孩子喝酒等說法,經紀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均予以否認,“合同中沒有寫明,且對方無法提供証據”。

  “沒有經驗”不應成為理由

  雙方最近一次談判是在去年年底、今年年初的時候,當時,兩名練習生的家長找到傅鐳一起出面。“經紀公司把公司的運營成本核算了進來,說大約把4000多萬元投入到10幾個小練習生身上,分攤下來每人150萬元。”傅鐳說,這個要價,遠遠超過了兩個練習生家庭所能承受的范圍,“總共也就一年左右的時間,這個開價太高了。”

  庭審中,經紀公司代理律師劉凱多次指出,藝人經紀合同本身不包括“教育問題”,這一問題也不在合同的保障范圍內,“高中教育並非義務教育,是否參加高中教育,不成為藝人以受教育權為理由要求解約的依據”。

  劉凱說,被告經紀公司為了培養年輕藝人,投入了巨額的准備資金,“如果隨意一個理由就能解除合同,將會成為對演藝行業市場秩序的一種破壞。”值得注意的是,經一審法院、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經紀公司確實已按合同履約,其中包括安排兩名練習生在上海重點中學學習並支付費用,支付生活補助,安排參加20多檔節目,安排聲樂才藝等培訓。

  記者了解到,對是否按約提供培訓、演藝機會,經紀公司是否隱匿收入且未向原告支付收益,是否存在教唆練習生外出喝酒等問題,一審法院均進行了調查,並認為原告“主張法定解除(合同),無事實依據”。目前,該案二審正在進行中。

  小鐘和小賀的母親多次告訴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自己在“沒有經驗”的情況下,作為監護人為孩子簽訂了11年的藝人經紀合同,“當時經紀公司說,這是格式合同,所有人的都一樣,就簽了”。

  小鐘的母親說,自己當時也沒有對CEO黃某有關“幫你進上戲”的說辭進行錄音、錄像,他們隻在網友上傳到B站的視頻中找到了一些黃某口頭承諾“管孩子讀書”的相關內容。自己多次向黃某提出給孩子找熟悉重慶教材的老師補習,對方雖答應,但始終未找到補課老師。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田相夏對小鐘和小賀的遭遇表示同情,但他提醒那些代孩子簽合同的家長注意,合同簽署后,孩子與經紀公司之間是合同關系,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權利、義務等,要按照合約履行合同。他建議家長在代孩子簽署類似合同時,應先找專業律師咨詢,並注意合約時間過長的格式合同。“要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調整合同條款,比如怎樣算違約、違約賠償多少、孩子如何退出等,要給孩子留一條后路。”

  田相夏提醒,大多數孩子並不一定適合走演藝這條路,即使有的青少年被演藝公司看中成為練習生,最終能出道的也屈指可數。現在很多家長在“當大明星”的誘惑下為孩子選擇了演藝這條路,但卻缺乏法律常識和長遠眼光,“你當時覺得這條路挺好,有沒有想過日后為這個決定要付出哪些代價?”

  記者 王燁捷

(責編:何淼、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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