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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分類治理校園涉暴行為

2019年12月04日09:22 | 來源: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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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依法分類治理校園涉暴行為

據紅星新聞報道,江西省鄱陽縣某中學最近發生一起校園涉暴事件,一些厭學棄學、品行不端的勸返學生對學校“保學控輟”的相關舉措不滿,公然威脅教師、手持凶器強闖校園,並囂張傳播暴力視頻,嚴重破壞了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學校方面“出於無奈”公開請求相關部門對此調查,嚴懲實施暴力欺凌活動人員,追究家長監護人責任,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這些校園涉暴行為,不僅嚴重干擾學校的正常秩序,而且會影響到教育系統的公共服務供給能力。縱容校園涉暴行為,其實質就是對社會秩序底線的粗暴踐踏。人們常說,依法治理校園涉暴行為刻不容緩。不過,在強調依法治理校園涉暴行為的同時,也需要對校園涉暴行為的起因、性質等內容進行類型化分析,以實現真正的依法治理。

對於本次事件的起因——鄱陽縣某中學的“勸返”行為,要區別情況具體分析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勸返學生系屬義務教育學生,則該校勸返其回校上學的行為將完全符合《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具備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有關義務教育的接收者及其監護人,也應當依法履行保証適齡少年和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法定義務。如果被勸返學生並非處於義務教育的階段,學校的勸返行為是否因為不具備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完全喪失合理合法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教育是公共服務的重要環節。《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早已明確將普惠性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與九年義務教育一並納入基本公共教育服務范圍,並明確了其具體的實施標准。也就是說,即使高中階段教育不屬於義務教育范疇,但公立學校仍然有基於履行保障基礎性公共服務的職責,合法合理地開展“保學控輟”的相關工作並啟動相應措施。

對於被勸返的學生而言,由於其在被勸返時應當還保留有學籍,故對此事的分析還涉及學校正常的教育懲戒權問題。由於公立學校具有履行基礎性公共服務的特殊地位,使得公立學校的教育懲戒權集合了“權力”“權利”與“義務”三重復合屬性,因而具備了法治化的基礎和前提。長期以來,受多種因素影響,公立學校的懲戒權在實踐中遭遇困境,要麼面臨被濫用的風險,要麼則因避免濫用而干脆“棄而不用”,使得懲戒實踐畏葸不前。教育懲戒權是保障教育教學秩序的基本手段,是防范和處置校園涉暴行為的社會防線,也是公立學校作為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基本要求。可喜的是,《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權規則(征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我們期待這一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將為學校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權提供有力依據。

教育懲戒權的實施並非靈丹妙藥,也必有其限度。在本次鄱陽縣校園涉暴事件中,學校方面被報道“出於無奈”以公開信的方式請求相關部門調查,恰好說明有關部門在合理界定學校自身的教育懲戒權和有關行政機關的公共管理權的界限方面存在誤區。對於嚴重危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甚至傷及人身、財產的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均對其進行了規范,有關行政機關有責任主動開展行政管理,這是“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必然要求。即使考慮到加害人可能尚不構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或《刑法》第十七條有關行政或者刑事法定責任年齡的規定,有關單位也應當基於維護公共秩序的職能,要求加害人的監護人予以嚴加管理。

一言以蔽之,通過多主體聯動,依法治理校園涉暴行為、保障校園秩序是對法治的基本尊重﹔而分類施策,則是對法治精神的精准把握。

(作者系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講師崔俊杰)

(責編:實習生(張楠)、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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