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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增設“網絡保護” 哪些看點值得關注

2019年10月22日08:07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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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增設“網絡保護” 哪些看點值得關注

21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其中專門增設的“網絡保護”一章,成為草案的一大亮點。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在作關於修訂草案的說明時介紹,修訂草案增設“網絡保護”專章,對網絡保護的理念、網絡環境管理、網絡企業責任、網絡信息管理、個人網絡信息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網絡欺凌及侵害的預防和應對等作出全面規范,力圖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線上線下全方位保護。

【看點一】關於總原則——保障和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

草案明確規定,國家保護未成年人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保障和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家庭和學校應當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網絡素養,開展網絡安全和網絡文明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今年8月30日發布的《第4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8.54億,其中19歲以下網民佔比超過20%。

“網絡已經成為當代青少年無法回避的生活現實,不少父母、老師對青少年使用網絡表示憂慮,不少學校限制或禁止學生帶手機入校,也反映出相關法律法規亟待完善。”中國傳媒大學傳播研究院副研究員張潔說,此次草案針對這些問題作出規定,及時回應了社會需求。

【看點二】關於網絡不良信息——對上網保護軟件強制安裝作出規定

針對暴力、色情、涉毒等不良網絡信息問題,草案明確提出: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創作與傳播,鼓勵和支持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的網絡技術、設備、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和使用。

草案規定,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件。草案同時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含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提示。

“調查顯示,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背后,都存在未成年人不正常接觸不良網絡信息的問題。”陝西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王浩公說,草案的規定有利於動員全社會參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特別是對未成年人吸引力較強的平台和產品,相關部門應積極入駐,主動發揮監管作用。

【看點三】關於網絡沉迷——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設置時間、權限、消費管理等功能

近年來,未成年人沉迷網游、直播等網絡產品和服務不能自拔造成悲劇的事件時有發生。草案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避免提供可能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提供便利。

在網絡游戲方面,草案規定,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實行時間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提示,並採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其接觸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表示,草案回應近年來社會普遍關注的未成年人網絡成癮、網游沉迷等問題,作出制度性設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網絡游戲產品進行分類,有利於促進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信息分類管理制度的形成。張潔認為,草案對網絡沉迷防治和網絡游戲管控作出的相關規定,仍需進一步明確概念,例如“可能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不適宜青少年接觸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的標准等,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看點四】關於網絡欺凌——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侮辱、誹謗、威脅未成年人

草案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侮辱、誹謗、威脅未成年人或者惡意扭曲、損害未成年人形象。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上述網絡欺凌侵害或者形象遭到惡意扭曲、損害的,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及時採取刪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害。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2018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達1.69億,15.6%的未成年人表示曾遭遇網絡暴力。

專家表示,與現實中的欺凌相比,網絡欺凌更加難以調查取証,也加大了打擊、處罰此類行為的難度。草案作出相關規定,有利於未成年人的父母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侵害行為。另一方面,有關部門也應對網絡平台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和懲治網絡欺凌行為。

【看點五】關於個人信息保護——收集未成年人信息需經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草案對未成年人個人網絡信息保護作出規定,明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提示未成年人保護其個人信息,並對未成年用戶使用其個人信息進行保護性限制。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經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未成年人信息泄露極易讓未成年人處在被侵害的風險之中,比如被拐賣、被實施網絡侵害等。”苑寧寧說,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關系到其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因此有必要對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安全專門作出特別保護。

【看點六】關於保護責任——明晰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各方責任

專家認為,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的重要進步,就在於明確了家長、學校、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和政府等各方主體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所應承擔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還專門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結合本單位提供的未成年人相關服務,建立便捷的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示舉報途徑和舉報方法,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及時受理並處置相關舉報。

“實踐中,當孩子受到網絡侵害,家長常常會面臨舉報途徑不暢、處理效果不理想等問題。草案的這一規定,有望督促網絡企業提供便捷的舉報途徑,並通過專業的方式及時解決相關問題,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說。(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羅沙、王思北、高蕾  參與採寫:孫少龍、王子銘)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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