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准研究生“爽約”,加碼懲罰不是最優解
最近,湖南大學研究生院的一則公示顯示,今年該校有69名新生因各種原因逾期未報到。學生放高校鴿子並不稀奇,不過湖南大學這一次爽約的學生有些多,便引起了社會關注,有些人提出應採取措施對學生的行為進行約束,比如將“錄而不讀”者納入失信名單。不過,想要解決“錄而不讀”帶來的教育資源浪費問題,對個人選擇進行加碼懲罰並不是最優選項。
其實,有人“錄而不讀”,對高校來講,並非傷筋動骨的大事。但對學生來講,每一次選擇關乎的是其人生前行的方向。
“錄而不讀”的原因有很多,但最常見的原因,無非是有了更好、更合適的選擇。如果在開學之前,考生已經找到了心儀的工作,倒也不必來這麼一趟曲線救國。說白了,對一些考研的大學生來說,讀研並非是唯一目標,它隻不過是眾多選項中的一個,甚至只是一個備選項。
當然,“錄而不讀”確實會帶來問題。每所高校的研究生名額幾乎是固定的,過了當年的招生季,就很難進行補錄,學校的研究生指標就會被白白浪費,老師當年的研究生名額就可能出現空缺。值得注意的是,那些當年考試時以微弱劣勢不幸落榜的考生,本可以獲得這次讀研的機會。
不過,這一問題無需用對學生進行懲戒的方法來解決。畢竟,錄取通知書並不意味著“必須來讀”,而是“歡迎來讀”。更溫和也更加合理的方式,是加強學生和高校的雙向溝通,允許學生在一定期限內放棄就讀資格。是的,要讓學生可以反悔,也要讓高校能夠補錄。
讀和不讀,本來就不是一錘子買賣。高校和學生都是在進行雙向選擇。應該給予高校一定自由裁量權,讓高校可以建立起更為靈活的補錄機制。在擬錄取后,與學生進行充分溝通,給予學生時間做出“來”或者“不來”的最終決定。一旦學生選擇放棄,學校立刻啟動補錄程序,將“錄而不讀”的影響盡可能減小。當然,如果在再三確認之后,學生依然爽約,可以考慮對其採取一定限制措施。
不用急著在現行制度下,就喊著要制定法律,要在“錄而不讀”學生的個人誠信記錄上添上一筆。隻要制度設計得當,“錄而不讀”並不會產生社會危害,也傷不到學校或者公眾的利益。找工作可以拿了offer不去,談戀愛也可以“走著走著就散了”,那考試上學這件事,也該給學生留足“反悔”的空間。對這些“毀約”,該寬容些,對懲罰的沖動,要克制些。在不影響教學秩序的前提下,高校和社會,還是應該盡可能尊重學生的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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