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娃瞞父母用壓歲錢買手機 多方調解成功退貨

3月21日晚,12歲男孩瞞著父母,擅自拿著1300多元壓歲錢,到小區旁邊的手機專賣店購買了一部價值1299元的4G手機。母親楊女士得知后,以小孩子不懂事、家長不知道為由要求經營者退貨。經過多次協調,商家最終答應退貨。
事件回放
男孩瞞著父母拿壓歲錢買智能手機
楊女士家住在昆明市五華區霖雨路附近一小區。昨日早晨,聽孩子的外婆說孩子買了一部新手機,楊女士覺得奇怪,把兒子叫過來一問,才知他擅自花了1299元買了一部智能手機,“你現在上小學六年級,學習任務那麼重,而且學校也明確規定不讓你們用智能手機!”楊女士隨即帶著孩子到手機專賣店要求退貨。
楊女士告訴記者,專賣店人員開始辯稱沒強制孩子購買手機,而且孩子說已征得父母同意了。這個手機是明碼標價,因此沒有在價格和質量上欺騙消費者。此外,該手機包裝已被拆掉,手機被使用過,如果再次出售存在困難,因而拒絕退貨。“為此,我與店員協商,孩子還是未成年人,手機店沒與我們家長確認,就不應當把手機賣給孩子。而且,他們連發票和收據都沒開。將之前的2G卡改成4G卡時,也未要求孩子出示身份証……我認為商家理應退貨。”
消協回應
未成年人買東西,家長有權不承認
“孩子以往的壓歲錢都是我們幫他存在銀行代為保管。今年過春節時,孩子收到了4000多元的壓歲錢,我們家長覺得他慢慢長大了,應該學會理財,就讓兒子將這4000多元壓歲錢放在抽屜裡自己保管。”楊女士表示,沒想到孩子居然來了那麼一出。
據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省消協工作人員稱,12歲男孩花1299元購買手機,超出了其消費能力以及獨自承擔購買商品的后果和責任,在行為上缺乏應有的選擇力和判斷力,與他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
此外,根據《合同法》規定:楊女士兒子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顯然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即合同雖已成立,但並未生效。其能否生效皆取決於楊女士的態度,楊女士作為其兒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認該合同有效,也可以拒絕追認使合同無效。事件中,既然楊女士不同意兒子購買該手機,即拒絕追認,故該買賣合同無效。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經過多方理論和協調,商家昨日中午答應退貨,但由於手機屏貼膜有劃痕以及其他一些耗費,隻退還給楊女士1230元。
延伸思考
紅包要適度 讓孩子學會感恩
昨日,記者在南屏街等人口密集區,隨機採訪了10位市民。他們均表示,今年孩子的壓歲錢普遍突破了千元,高的達到2000元至3000元。採訪過程中,有市民表示,因為同時也要給其他親戚家的孩子壓歲錢,他們會將孩子的壓歲錢收回,而自己每年給別人孩子的壓歲錢基本都和自己孩子收到的持平。也有市民表示,他們會將壓歲錢的一部分用做儲蓄或為孩子購買學習用品等,剩余的壓歲錢共同討論如何支配 。“孩子的年齡還太小,讓他自己支配,實在很讓人擔心。”採訪中,市民王女士說。同時,也有市民說,應該從小培養孩子的理財能力和對金錢的掌控能力,零花錢由孩子自己進行支配。
“要讓孩子理解家長掙錢不容易,從心底認識到勤儉節約的好處。”專家認為,家長發紅包要適度,要讓孩子感受到關愛並學會感恩,這對於孩子的金錢觀和價值觀都有重要的影響。(春城晚報)
(來源:雲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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