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間玩耍誤傷左 小伙伴們玩耍時受傷責任誰來擔?
近日,菏澤中院審理了一起民事案件,菏澤一小學生課間在走廊與同學相撞致使眼睛受傷,后經法院判決,學校因未能証明其在事故發生前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被判決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受傷學生1萬余元。
2013年12月5日下午,在上完第一節課后,小學一年級的小健(化名)走出教室享受課間時光,誰知不小心在走廊與同班同學小亮(化名)相撞,造成左眼受傷。經過住院一個多月的治療,小健共花費醫療費、交通費等2萬余元。之后經過司法鑒定,小健左眼損傷尚構不成傷殘。
由於孩子是在學校被撞受傷,小健的父母認為,學校和撞人者都難逃責任,應當賠償他們相應損失。而校方則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對於小健的受傷不應該承擔責任。為此小健的父母將學校和撞傷小健的同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承擔相應責任,賠償損失。
牡丹區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小健和小亮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生,應該盡更多的注意義務,因此學校對小健因在課間受到的傷害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小亮作為直接侵權人,對因自己的行為造成小健的損傷承擔次要責任。小健在其行為能力范圍內沒有盡到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對造成的自身損害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綜合案件事實,根據各方主體的過錯程度,認為對小健的損傷,學校應承擔70%的責任,小亮承擔20%的責任,小健自身承擔10%的責任。最后,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條款判決學校賠償小健經濟損失16452.28元,小亮的法定代理人賠償小健經濟損失4700.65元。
一審判決后,學校認為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對於小健所受損害,不應承擔責任,遂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經菏澤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最終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記者 邢孟 通訊員 王群)
兩孩童玩耍誤傷眼睛 雙方家長各擔半責
兩家長領著孩子在廣場上玩耍時,其中一孩童將對方眼睛誤傷,雙方家長因此對簿公堂。最后,經法院判決,雙方監護人被判各承擔一半責任。
2012年9月8日晚,張某和黃某分別帶領自己的孩子小明和小華(均為化名)在城區一廣場上玩耍,同時在一起的還有其他幾名家長和孩子。玩耍時,張某忽然聽到自己的孩子小明大哭,然后就發現孩子眼睛被抓傷了。之后經多方治療,小明的視力有所改善,但期間共花費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3萬余元。后經鑒定,小明的左眼損傷尚構不成傷殘。
事后,小明的父母認為自己的孩子眼睛受傷是小華所致,孩子治療期間的花費也應該由小華的父母承擔,但小華父母卻否認小明因侵權受傷,為此雙方各執一詞,訴至法院。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當事人陳述、証人証言、住院病歷、診斷記錄、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等証據証實小明的左眼損害由小華所致,且各証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証,依法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案中,小華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小華誤傷小明左眼造成的損害后果,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小明及其監護人張某未盡到注意防范義務,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可減輕被告的責任。鑒於本案是在雙方當事人玩耍程中,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而引發,法院根據小明的左眼傷情,結合本案實際,確定由小華及其監護人承擔50%的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小華的監護人黃某夫婦賠償小明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8141.4元。(記者 邢孟 通訊員 王群)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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