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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免責書”免去的究竟是啥?

武潔

2013年09月17日14:47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手機看新聞

昨日,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報到,他們踏入校園的第一件事,就是與校方簽訂《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協議書明確:“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校方稱協議是宿舍文明約定,起到“溫馨提示”的作用。(《南方日報》9月16日)

假如明明不是自己的責任,卻無緣無故被人賴上,不僅相當冤枉,還真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既然如此,與其讓自己面臨被賴賬的風險,倒不如把“丑話說前頭”來得干淨利落。從這個角度來看,學校與學生簽訂《自律協議書》,並約定“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既然責權關系厘清在先,一旦出了事兒,則可以按約定辦事,自然有望免去不必要的麻煩與糾纏。

應該承認,學生自殺這事兒,的確很大程度上與個體的情感以及性格因素有關。更何況,對於大學生而言,畢竟已經是成年人,當然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能出了事把責任全部推給學校。如此看來,學生自殺,自傷,假如明明是個人行為導致的后果,卻都得由學校來處理后事,學校甚至還要因此遭遇各種指責和非議,校方還真是蒙冤受屈了。如今有了一紙免責協議,學生必須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自付其責,學校當然不必再去背這個黑鍋。

但是,面對大學生的自傷、自殺行為,學校是否能就此將其責任撇得一干二淨,又是否有權要求學生簽訂這樣一款“免責協議”,顯然還需商榷。事實上,校方作為學校的管理者,對於學生的安全顯然應當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具體到“自殺”現象,看似學生的個人行為,也的確更多有著學生的主觀責任,但學校是不是就一點責任沒有?學生“自殺”、“自傷”行為究竟有無學校管理不善的外部因素?對大學生自殺自傷情況如此擔驚受怕,不僅完全束手無策,甚至還要簽免責協議,是不是更多暴露出校園管理的無序,以及對學生心理排解與情緒疏導上的無所作為?恐怕更需追問。

事實上,正如同為交通事故,責任卻並不總是一致。具體到大學生的自殺、自傷行為,究竟是否該學生負全責,又是否與校方全無關系,恐怕同樣需要具體事例具體分析,在此之前得出的任何結論顯然都是倉促而不負責任的。作為一直教育自己的學生要“注重事實,追求真理”的大學,恐怕不宜做出這種“反其道而行之”的表率吧。

更何況,學生本是大學服務的對象,對於正處於成長過程中的大學生,大學本該給予負責任的關照才是,即便是學生自殺、自傷確實緣於自身的身心因素,大學恐怕也並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對於學生心理健康問題的忽視與無所作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學生群體身心問題的惡化。面對大學生自殺、自傷的悲劇,大學本該顯示出應有的同情和關注,並從自身角度深刻反思,尋求改善才是,那種急於和自殺學生撇清關系的做法,即便單純從契約的角度看並無不妥,但作為“母校”,面對投入懷中的“學子”,卻表現得如此絕情,也免去“責任”的同時,恐怕也抹殺磨滅了“母性”。

(責編:潘金潔瓊(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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