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5000多名新生齊報到,他們踏入校園的第一件事,就是與校方簽訂《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協議書明確寫著:“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校方負責人對此表示,協議的意義類似“溫馨提示”,是對學生的文明約定。
“好一個‘自殺免責’,好一個冷漠條款!”消息即出,引來輿論一片嘩然。新生入學本應感受學校溫暖,為何迎接他們的卻是一紙冰冷的“生死狀”?其實,“生死狀”並非這所學校一家獨有,先后南京師范大學、新疆教育學院職教分院、山東建筑大學等都下令學生簽訂了類似的“自殺免責書”。
這樣的“生死狀”之所以隔段時間出來“冒個泡”,恰恰擊中了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軟肋,再加上林林總總的學生自殺事件,學校常常會被家長搞得苦不堪言。但是,難道這就能成為學校借一紙“生死狀”打造學校“免死牌”的喙頭?
從法律上說,教育部出台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學生自殺、自傷,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顯然,這一規定並未完全排除學校對於學生自殺、自傷的責任,如果學校沒有履行相應職責,行為失當,學校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從現實說來,學生雖已成年,但學校作為教書育人的場所,無論從道義上講還是從教育機構的責任講,對於學生的心理問題以及可能由此引發的自殺問題,都不可能一推了之。
因此,學校想通過一紙“生死狀”的形式完全規避生命教育的責任,與其說像其標榜的“制度創新”,不如稱作“制度訛詐”,可謂打錯了算盤,淪為掩耳盜鈴之舉了。
莫言在一篇散文裡曾寫到,“人應該關心和研究自殺問題。人應該盡量消除造成自殺的客觀條件,矯正靈魂深處的偏差。活的更好一點,活的更像人一點。”而這樣一種“自殺”的研究精神,對應到學校裡恰恰是一種生命教育和人文的關懷。大學精神本質特征在於創造精神、批判精神和人文關懷精神,關愛的溫暖是治療心理危機的良藥,在大學校園裡一勞永逸式的“制度恫嚇”遠不如春風沐雨般的關懷、理解來得湊效。例如據報道,上海早已在高校中啟動“危機干預”:在高校中推廣心理輔導課﹔為學生提供心理咨詢,有效阻止高校學生危及自身生命的行為發生,讓學生能夠在情緒、情感失落時方便地找到專業心理工作者﹔提高高校輔導員心理科學常識的掌握等。
除此之外,國外在大學生自殺法律責任認定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鑒。加拿大對學生自殺案件處理側重學生的人身傷害事故責任的分析,整個過程主要依據三個方面的衡量:學校的管理責任、學校對合乎理性的管理職責的違反程度及其造成的后果。如果學校盡到了合乎理性的管理責任,學校從法律上就不需要承擔責任。而我國法律在責任認定方面,還不成熟,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
一紙“生死狀”既然絕不可能變成學校的“免死金牌”,那麼與其絞盡腦汁在一張紙上大做文章,倒不如腳踏實地,從一點一滴做起,去完善學校管理、關注學生心理健康、提高學生抗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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