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報到,他們踏入校園的第一件事,就是與校方簽訂《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協議書明確:“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9月16日《南方日報》)
雖然大學生簽自殺免責協議並非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的首創,三年前在山東建筑大學也曾簽訂過,當時似乎就曾在媒體上引起一場熱議。今天的新聞一出,媒體再次嘩然,一下把學校置於風口浪尖上,這實在是現實的悲哀,彰顯出學校的無奈。理由有三:
首先,大學與學生簽訂“自殺免責協議”,沒有什麼不妥,這與中小學與學生簽訂“免責生死狀”雖然形式相同,但本質迥異。大學生(除極少數的神童外)屬於成年人,是有民事行為能力、刑事責任能力人,讓他們簽訂“自殺免責協議”應該是合法,是讓高中生勇於對自己的言行一種擔當,也是學校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意識,契約意識的一種,是為大學生將來步入社會作准備的一種有益嘗試——這也許就是學校把它視為“溫馨提示”的原因吧。因為,這與交警讓駕駛員簽個遵守交通規則的合同,學校與老師簽訂學校安全責任書是一樣的道理。
其次,學校簽訂“自殺免責協議”可能是一種無用之舉,這正如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所說的“這樣的條款並非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一家獨有,很多高校都存在類似的‘自殺免責’條款,而實際上此類條款是無效的。”因為,如果學生因情所困、因事所擾,心裡想不開,又得不到及時的開導、排解和發泄,而因此走向極端,發生慘劇,到時候公安機關仍然會按照法律處理,而不會因為學校事先簽訂了“自殺免責協議”而可以事不關已而高枕無憂了。
再次,至所以許多高校明知此舉無用卻仍然為之?因為當今許多高校曾發生過校園自殺事件,發案原因本是因為家庭原因,有的甚至案發在家裡,但一些家長仍然蠻不講理地與學校對簿公堂,嚴重擾亂學校的教學秩序,可教育主管部門為了息事寧人,不分青紅皂白地拿學校問責,這無疑大大降低了學校和老師的社會地位,助長了不良風氣的囂張氣焰,破壞校方和家長權利的平等態勢。為了保護學校的正當權益,校方隻得無奈地簽訂“自殺免責協議”,為的是在悲劇突發時與家長爭議時有點發語權。
在此,筆者希望高校加強理想道德和人生觀的教育,在學校多開展一些有益的思想工作,多注意學生的思想動態,提倡他們樂觀在對待人生,珍愛生命,未雨綢繆把某些學生的自殺、自殘動向消滅在萌芽狀態。當然,更企盼國家盡快建立一個相應保障機制,規范學校和家長的權責范圍,為教育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強有力的保障。
(作者系湖南省武岡市灣頭鎮人,大學文化,中學語文高級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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