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立法强化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
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领导革命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所创造和积累的宝贵财富,是中国共产党人坚守初心使命、不懈奋进的精神力量源泉,蕴含着丰富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
近年来,为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部分省市开始在红色资源立法保护上先行先试。如,2021年7月实施的《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对南京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2022年1月实施的《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以革命文物为立法对象,建立了革命文物名录保护制度,并对列入名录的革命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实行分级分类保护。2022年3月实施的《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明确了政府、保护管理人和社会等的责任与义务,推动全社会共同做好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填补了革命遗址保护制度的法律空白。2022年5月印发的《〈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了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保养应遵循的原则,同时鼓励通过各类红色文化主题活动弘扬传承红色精神等。可以说,各地开展红色资源的立法保护工作,对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红色资源仍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保护,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中面临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欠佳、对非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重视不够、各地区对红色资源保护重点和力度差异大,以及红色资源保护相关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必须从国家层面加快红色资源保护的立法进度,总结各省市红色资源保护立法经验,明确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制定红色资源保护法,规范红色资源保护、加强传承弘扬、明确保护责任、强化保障措施。通过加大法治供给,突出保护重点,分层分类分级,形成长效机制,统筹整合全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一是明确红色资源保护对象、范围、原则及主体责任。厘清红色资源保护对象的具体概念。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红色资源不仅包括旧址、故居、陵园、遗物、文献等有形的实体资料,还包含故事、口号、标语等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存等。应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规划,充分体现整体性和时代性。明确红色资源保护的各方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把握红色资源保护特点,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红色资源立法保护工作提供系统论证、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
二是明确红色资源的调查与认定标准、方法、程序。红色资源调查和认定是对红色资源进行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的前置性工作。要明确红色资源调查与认定的对象,包括:红色资源调查、收集、整理,红色资源资料、实物的征集,红色资源认定和分级,红色资源认定和公布,红色资源保护标识,红色地名名录及开发利用等。通过明确调查与认定的相应标准、方法、程序等,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借助社会力量拓展红色资源利用和保护路径。
三是制定对红色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性制度及措施。建立相关专项规划制度,不断完善实施红色资源专项保护规划。完善施工前红色资源影响评估制度,明确红色资源保护范围、建设审批、保护责任等,因特殊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红色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财政经费保障制度,将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可通过财政拨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设立红色资源保护和管理专项资金。完善名录管理制度,实施红色资源名录管理政策,做好红色资源的认定、记录、建档工作,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资源档案管理。
四是设立红色资源的传承和利用条款。从红色资源的传承和利用入手,丰富红色文化和红色精神的传播形式,推动红色资源的有序、良性、可持续传承。把握红色资源宣传教育功能,建立红色资源传承弘扬长效机制。统筹规划红色资源品牌建设,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协同发展,促进共建共享共用。加大红色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力度。同时,加强对破坏红色资源行为的惩戒,细化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强化法律保护的刚性和威慑力。
(作者:姜土生,系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庆师范大学分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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