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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要带头消除艾滋歧视

2012年12月01日13:25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政府是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唯有政府守法,自觉维护艾滋病人的平等就业权,才能给全社会以正面示范。打破这样的恶性循环,不妨拿出更多有宣示意义的实际行动,这种行动,不妨就从公务员招考消除艾滋歧视开始。

  ■ 社论

  政府是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唯有政府守法,自觉维护艾滋病人的平等就业权,才能给全社会以正面示范。

  今天是第25个世界艾滋病日,昨天,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前往北京丰台区蒲黄榆社区看望艾滋病感染者并与感染者握手,就在同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致孤儿童、上访人员、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志愿者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座谈。更早时候,针对媒体报道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肺癌患者求医遭拒,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也曾表达了关切,后还与防艾草根组织进行对话。

  一系列对艾滋病感染者的高规格关注,凸显出政府对艾滋病感染者权益的重视,也揭示出艾滋病感染者所遭遇的困境。比如,艾滋病感染者遭受就医、就学、就业等歧视,可以说相当普遍;对于大多数公众而言,他们对于艾滋病的知识依然匮乏,对艾滋病感染者畏之如虎。中国疾控中心专家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就认为,对于数十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来说,“歧视可能比病毒本身更可怕”。

  要想从根本上扭转艾滋防治的严峻形势,消除艾滋歧视是一道绕不过的坎。而消除艾滋歧视,需要卫生部门加大对公众的艾滋病知识普及力度,需要草根组织的广泛参与,同时,更需要消除歧视的务实行动。

  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千千万,其中,最不该的,就是公务员招考中的艾滋歧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18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这一标准剥夺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成为公务员的可能,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需要修改。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规定,明显与两部上位法相冲突。

  从艾滋病防治常识上说,艾滋病只有三种传播途径:经血液、经性生活、经母婴传播,自艾滋病报告30年以来,其流行病学数据来看,没有通过这三个途径以外的传播。所以,艾滋病感染者从事公务员职业,与他人正常接触,不存在传染的风险。

  反艾滋歧视,政府部门理应做好表率。如果一方面要求企业等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不得歧视艾滋病感染者,不得辞退感染艾滋病的员工,一方面却在政府部门自身的招考工作中,将艾滋病感染者拒之门外,这叫其他用人单位如何信服?政府是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唯有政府守法,自觉维护艾滋病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才能给全社会以正面示范,使得反艾滋歧视深入人心。

  眼下,形形色色的艾滋歧视,容易导致患者隐瞒病情,死亡率增高,让公众更加害怕艾滋病,而越害怕的结果就是越歧视,由此形成了恶性循环。打破这样的恶性循环,不妨拿出更多有宣示意义的实际行动,这种行动,不妨就从公务员招考消除艾滋歧视开始。

(责任编辑:林露、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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