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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開展校外培訓

2024年02月11日13:26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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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教育部:擬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開展校外培訓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8日發布關於《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提到,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館(所)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設置、擴大招生數量,滿足合理校外培訓需求。

  公告稱,為規范校外培訓活動,提高校外培訓質量,滿足多樣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近些年集中治理實踐和深入調研基礎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附: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校外培訓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校外培訓活動,提高校外培訓質量,滿足多樣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外培訓是指學校教育體系外,面向社會開展的,以中小學生和3至6歲學齡前兒童為對象,以提高學業水平或者培養興趣特長等為主要目的,有組織或系統性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條 校外培訓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校外培訓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公益性原則,促進素質教育的實施,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第四條 校外培訓按照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校外培訓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統籌。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校外培訓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和調控規模結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培訓工作。

  國務院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是相應領域校外培訓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標准和資質,實施行業管理,開展專業指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及其他有關部門分別負責有關校外培訓的行業管理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其他有關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分別負責校外培訓有關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開展校外培訓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具備法人條件。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

  校外培訓辦學許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開展校外培訓活動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前,應當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分別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以及與實施培訓活動相適應的組織結構、從業人員、經費、場地和設施、管理制度等條件。

  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載明“培訓”字樣。

  第八條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教師資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專業資質。

  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

  第九條 校外培訓使用的材料,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實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應同時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校外培訓應當安排在培訓所在地中小學教學時間之外的時間,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培訓時長、時段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或參與組織面向中小學生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等級考試、競賽,不得公布培訓對象的學業成績和排名。

  幼兒園、中小學校不得將參加校外培訓或者培訓結果作為招生的依據。

  第十二條 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應當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收費管理辦法。其他校外培訓的收費價格,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校外培訓機構融資及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培訓業務活動、改善培訓條件和保障員工待遇。

  第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採用預收費方式收取費用的,應當將預收費用納入監管。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全國校外培訓監管服務平台。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填報、更新相關信息,保証信息真實准確。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培訓合同標准文本並在全國校外培訓監管服務平台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校外培訓的日常監管。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校外培訓執法工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採取檢查、詢問、查閱或復制相關材料,先行登記保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存在擅自開展校外培訓、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超出許可范圍培訓、管理混亂、違規組織競賽等行為的,依照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館(所)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設置、擴大招生數量,滿足合理校外培訓需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經費保障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引入質量高、信用好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后服務,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責編:李昉、郝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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