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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考,這些行為要不得

本報記者 晉浩天
2023年06月07日08:51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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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於高考,這些行為要不得

   高考是廣大學子人生中的一次大考,關系考生切身利益,備受社會關注。2023年高考臨近,廣大考生正在積極調整狀態、從容有序備考,而一些不法分子卻受經濟利益驅使散布涉考虛假信息、制造販賣焦慮,甚至實施詐騙、誘導考生考試作弊,嚴重擾亂考試招生秩序。為此,教育部日前聯合有關部門,結合近年來出現的一些典型案例,鄭重提醒廣大考生和家長,務必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做到誠信考試。

  組織作弊屬嚴重違法

   【案例】

   2020年高考前,考生朱某某伙同溫某(另案處理)商議在考試中組織作弊,由朱某某提供試題,溫某負責尋找“槍手”,共同出資付“槍手”做試題費用。考試期間,朱某某將手機帶入考場,拍攝考卷傳給“槍手”,“槍手”作答后發答案給考生抄襲。參與者和組織者都被迅速抓獲。考生朱某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向考生提供試題、答案的”,都屬於違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對在高考、研考等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作弊的,將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行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醒】

   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會同教育部門,對各類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持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提醒廣大考生,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知法守法,不要一時糊涂,抱憾終生。

  替考將“自食惡果”

   【案例】

   某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美術與設計學專業統考中,兩名舞弊人員找了一名大學生,為一名考生進行替考,被警方抓獲。兩名組織考試作弊者分別被判有期徒刑3年8個月和3年2個月﹔替考大學生犯代替考試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1年。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都屬於違法行為。

   【提醒】

   近年來,一些新技術手段逐步被用於國家教育考試管理中,嚴防替考等舞弊行為。不要相信不法分子的蠱惑,以免上當受騙,更不要心存僥幸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以身試法終將“自食惡果”。

  手機作弊不可能

   【案例】

   2022年高考期間,某考生避開入場安檢,違規攜帶手機進入考場,開考后拍攝試卷發至QQ群尋求解答未果。依據相關規定,違規考生被嚴肅處理。

   【法規】

   高考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教育考試。《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信設備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明確規定,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醒】

   近年來,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部署開展高考手機作弊專項治理,讓手機“帶不進”“用不了”“傳不出”。高考期間,各地學子們將在標准化考場、全程視頻監控下為夢想拼搏,在考試結束后,考場視頻錄像也會進行集中回放審看,確定每一名考生有無違規違紀行為。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規則各項要求,服從考務人員管理,拒絕攜帶手機等違規違禁物品,遵守考試紀律。輸了一場考試不重要,輸了自己的人生才真是得不償失。

  涉考“惡作劇”不可碰

   【案例】

   2022年高考數學科目考試結束后,有網民發布部分試卷圖片,被疑泄露試題。經公安機關偵查,查明系惡意編輯“佔坑帖”。其考前在有關平台發布無關帖子佔位,考后再用試卷內容替換原有內容,帖子時間仍顯示為開考前,造成疑似考前泄題的假象。另有個別考生在網上發帖自稱“考前押中試題”,同樣屬於考后惡意編輯的“佔坑帖”。

   【提醒】

   律師和專家提醒,如果考生惡意發布此類信息,除違反了考試紀律之外,還涉嫌違法,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如果培訓機構或其他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發布“佔坑帖”的方式,虛構考前能獲得試題或者“押中真題”的信息,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則涉嫌構成詐騙罪。考生切勿為了娛樂他人,最后“愚了”自己。

   (記者 晉浩天)

(責編:郝孟佳、孫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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