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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依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

林 華
2022年11月15日08:22 |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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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培養高素質教師隊伍,弘揚尊師重教社會風尚。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建立教職員工准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教育部建立統一的信息查詢平台,與公安部部門間信息共享與服務平台對接,對學校擬聘用人員、教師資格申請人等定期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當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社會人員成為教職員工已建立嚴格的准入制度,但是對於犯罪的教職員工如何進行有效管理,還存在一些實踐問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正確適用法律規范,依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發布《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針對當前執法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法律適用爭議,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中適用從業禁止、禁止令規定的具體規則,規定了在教職員工犯罪案件的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送達裁判文書,厘清了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與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相關主管部門處理、處分和處罰的關系,這對於淨化校園環境、切實保護未成年人,依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培養高素質教師隊伍,加快推進依法治教、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意見》推動《刑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的法律適用銜接,為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中適用從業禁止、禁止令規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規則。

一段時間以來,針對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的教職員工犯罪問題,人民法院對於在判決中是否要作出以及應如何作出教職員工從業禁止的決定,存在不同認識,對《刑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范的適用爭議較大,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一致,“同案不同判”情形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也給教育行政部門、教職員工所在單位加強校園安全管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帶來了現實困境。同時,有的法院對本應判決終身禁業的情形卻隻判處犯罪教職員工一定期限的禁業,在社會上引發了廣泛爭議,這可能會導致犯罪教職員工將來有機會重回教育機構並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針對上述問題,《意見》對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中如何適用從業禁止、禁止令規定提供了明確規則。首先,《意見》明確了《刑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的法律適用銜接,針對《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的第三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意見》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屬於前款規定的法律,《教師資格條例》屬於前款規定的行政法規”。

其次,《意見》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納入了《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的從業禁止制度,從而為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中適用從業禁止制度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據。

最后,《意見》基於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和實施其他犯罪的區分,對前者直接適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對后者則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視情況適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而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護。

第二,《意見》推動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理、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銜接,為司法機關、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刑行銜接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規則。

一段時間以來,針對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的教職員工犯罪問題,人民法院的刑事處罰與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如何銜接適用是一個實踐中的難題,一些單位和部門對於刑行銜接的適用順序、適用條件、適用內容等問題認識不一致,實踐做法也差異較大。

針對上述問題,《意見》明確規定“教職員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所在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和處罰。符合喪失教師資格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繳其教師資格証書。”首先,《意見》明確了刑行銜接的適用順序,先刑事處罰,后行政決定(包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行政處罰)。

其次,《意見》明確了刑行銜接的適用條件,即人民法院作出教職員工犯罪的判決生效后,相關單位和部門才可以作出相關決定,如果判決還未生效,則不可以作出。

最后,《意見》明確了刑行銜接的適用內容,人民法院在判決中作出刑事處罰后,相關單位和部門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和處罰,同時,符合喪失教師資格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門還應當及時收繳其教師資格証書。

第三,《意見》推動人民法院和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教職員工犯罪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機制,為人民法院將相關裁判信息送達教育行政部門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規則。

長期以來,針對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的教職員工犯罪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和教育行政部門缺乏相應的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再加上司法案件向社會公開的范圍有限、內容有限、結果有限,導致一些教職員工犯罪的刑事案件雖然已有生效判決了,但是教育行政部門並不知悉判決的具體內容和結果,於是,會影響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后續對犯罪教職員工進行行政處理、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同時也給一些犯罪教職員工將來再次進入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提供了制度漏洞。

針對上述問題,《意見》明確規定“教職員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被告人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裁判文書轉送有關主管部門。因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等原因,不宜送達裁判文書的,可以送達載明被告人的自然情況、罪名及刑期的相關証明材料。”首先,《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向教育行政部門的送達義務,即教職員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判文書或相關証明材料送達被告人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其次,《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向教育行政部門的送達期限,即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后的三十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被告人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最后,《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向教育行政部門的送達內容,即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送達教職員工犯罪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例外情形是,如果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等原因,不宜送達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送達載明被告人的自然情況、罪名及刑期的相關証明材料。

(作者:林華,系中國政法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編:李依環、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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