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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嚴禁”27個“不得”保障職教生實習權益

2022年01月26日09:00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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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1個“嚴禁”27個“不得”保障職教生實習權益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新規定”)。此前的職教生實習存在哪些問題?新規定如何保障學生的權益並且提高實習質量?為此記者採訪了教育部職業與成人教育司相關負責人及職業院校學者。

  八部門聯合印發規定,保障職教生實習權益

   職業教育課程,實習是至關重要的一環。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保障職教生實習權益。

   時隔五年,八部門聯合印發新一版規定,著重要解決哪些問題?

   “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提高技能供給質量,進一步規范實習管理、提高實習質量,可以說是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內在需求。”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負責人說,“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單位和個人受利益驅動,以實習為名組織學生到企業生產流水線務工、安排加班和夜班、強制實習、收費實習、實習專業不對口等問題時有發生。”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職業教育學生實習存在許多亂象,個別學校和不法廠商把實習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實習報酬低廉不說,甚至還要被學校“侵吞”,嚴重侵害學生權益,也讓社會對職業教育的評價下降。尤其是中介機構介入實習賺取“人頭費”,是產生強制實習、付費實習的重要源頭。

   “針對以實習為名組織學生到企業務工、賺取‘人頭費’、強制實習等問題。新規定以1個‘嚴禁’、27個‘不得’劃出紅線。明確實習協議必須由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署,重申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教育部職成司負責人介紹,具體包括:“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復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從事Ⅲ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嚴禁以營利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等等。

  重新界定實習分類,減輕學生負擔

   新規定重新界定實習分類,將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統一為“崗位實習”,要求學校加強對實習單位的選擇之外,同時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等按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實習崗位並公開發布。

   “一般來講,跟崗實習是學生跟著學習,做一些輔助工作,而頂崗實習是學生獨立完成生產任務。從跟著做到獨立做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將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統一為崗位實習,有助於系統化設計崗位實習。”江蘇宜興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劉煒杰說。

   “統一為崗位實習,有利於提高管理效率。”江西應用技術職業學院教務處副處長高學鵬說,“實際工作中,有的時候難以區分跟崗和頂崗,舊規定造成人為的隔斷,影響了效率。之前學生需要提交頂崗和跟崗兩份實習材料,新規定統一之后,學生不用再重復勞動,減輕了負擔。”

   對職業教育來講,有一個問題其實長期存在:由於缺乏系統性的設計與安排,許多企事業單位對於接收實習這件事外熱內冷,尤其是成批的大規模的專業技術實習。加之職業技術學校教學質量良莠不齊,對一些學校來講,找到正常規范的實習單位其實並不容易。

   “近年來數字經濟催生新業態新模式,驅動崗位升級、職業場景變化,同時,隨著生產性實訓基地、虛擬仿真實訓基地建設的推進,部分專業實現了在校內或園區就可以不同形式基本再現企業真實職業場景。新規定在實習的邊界上有新變化,對於建在校內或園區的生產性實訓基地、廠中校、校中廠、虛擬仿真實訓基地等,已經可以基本再現真實職業場景的,也可作為實習單位。”教育部職成司相關負責人說,“另外,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等按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實習崗位。”

   多設實習崗位,能否獲得企業的熱情回應?

   劉煒杰說:“之所以企業接收實習外熱內冷,是因為職業學校教學與企業崗位需求嚴重脫節,學生實習往往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實習成本遠遠超出企業收益,因此,企業不願意接收實習。”據了解,宜興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根據中小微企業具體需求修改人才培養方案,與相關企業聯合開設綜合實踐課程,培養中小微企業“用得上、留得住”的技術技能人才,深受企業歡迎。

   “新規定中,對支持職業學校實習工作成效顯著的實習單位,有激勵和政策支持。比如,企業因接收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對在實習工作中成效明顯的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和實習單位按規定給予相應的激勵。這些都能夠促進企業更願意接收實習,促使職業學校和企事業單位聯動常規化。”浙江金融職業學院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陳正江說。

  首次配發《實習協議示范文本》,規范實習行為

   “實習協議的發布有利於規范實習。我校有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兩種協議,在執行過程當中,企業往往認為這是學校的單向行為,有的企業不配合我們簽訂協議,教育部統一規范以后,將有利於協議的簽訂,規范實習行為。”高學鵬說。

   新規定首次配發了《實習協議示范文本》,明確了必須由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簽署協議后方可實習,同時還明確應當取得學生監護人或家長簽字的知情同意書。

   “一直以來,職業學校的實習協議版本繁多,隨意性極大,在遇到實習管理糾紛時卻往往漏洞百出。《實習協議示范文本》構建了實習協議的基本規范,是依法治教在職業教育領域的深刻體現。明確了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和實習學生三方的權利與義務,有助於實習管理中相關問題的解決。切實保障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有助於推進職業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劉煒杰說。

   三方簽署一個規范的實習協議,讓許多具體問題有了規范操作的依據。比如保障學生實習報酬。規定要求實習報酬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准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准、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再比如不得要求學生夜班和加班,不得簡單套用實習單位考勤制度,不得對學生簡單套用員工標准進行考核等。

   “學生對法律、規定不熟悉,之前沒有規范合同,有時候權益被侵犯也不清楚,一旦有問題發生,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困難。《實習協議示范文本》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有利於對實習活動提供基礎性的制度保障。也是實習管理規范化、陽光化程度不斷提高的體現。”陳正江說。(記者 李玉蘭)

(責編:溫璐、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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