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有哪些新要求?教育部詳解
人民網北京12月9日電 (李依環、孫競)記者今天從教育部獲悉,為進一步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按照全國語言文字會議部署要求,教育部、國家語委對《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11月27日,教育部部長懷進鵬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51號,公布新修訂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管理規定》修訂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普通話水平測試是促進普通話普及和應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據悉,截至目前,全國的測試機構發展到1700余個,測試員隊伍達5萬余人,測試總量持續增長,到2021年底累計超過1億人次。《管理規定》的修訂工作自2019年啟動,通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有關部門、地方、專家、應試人員等意見,並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充分研究吸收形成修訂草案,經教育部黨組審議通過后正式印發。
對於健全完善測試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管理規定》主要做了三個方面的修訂:首先,進一步明確職責劃分。明確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主管全國的測試工作、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測試工作,並規定各級測試機構的職責。第二,明確等級認定權限。規定普通話等級分三級,每級分甲、乙兩等,一級甲等須經國家測試機構認定,一級乙等及以下由省級測試機構認定。第三,變更發証部門。將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証書的頒發機構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辦事機構變更為國家測試機構。
《管理規定》的修訂也進一步突出便民性,為社會群眾提供更加便捷的測試服務。一是取消測試間隔時間的要求﹔二是增加電子証書相關規定。根據電子証照的有關國家標准,明確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証書分為紙質証書和電子証書,二者具有同等效力﹔三是取消測試工作“屬地管理”的規定。四是增加特殊人群參加測試的規定。明確視障、聽障人員參加測試的,省級測試機構應積極組織、提供便利,測試服務更有溫度。五是明確港澳台人員和外籍人員參加測試要求。
據介紹,在完善權利保障和法律責任方面,《管理規定》也更加注重保障測試員和考務人員權益,保障應試人權益,同時增加了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管理規定》也對測試工作隊伍建設提出新規定。將“測試工作隊伍建設”作為國家測試機構和省級測試機構的職責之一予以明確,將考務人員也納入測試工作隊伍統籌考慮。關於測試工作隊伍的建設及管理辦法,由國家測試機構和省級測試機構另行制定,以“法規+配套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加強測試工作隊伍建設。
同時,《管理規定》也調整了“應接受測試的人員”的表述。此次修訂使人員范圍更為明晰,將原來應接受測試的六類人員重新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人員,這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相統一﹔另一類是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同時,此次修訂增加“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應當為本校師生接受測試提供支持和便利”的條款,進一步明確高等學校、職業學校保障學生參加測試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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