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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產品銷售點

2021年12月03日09:13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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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小學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產品銷售點

  國家煙草專賣局就《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中小學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產品銷售點

  昨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就《電子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主要內容為:明確電子煙定義和監管對象,加強電子煙生產管理,建立電子煙產品質量安全保証體系和電子煙產品追溯制度。《征求意見稿》提出,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產品銷售網點。

  《征求意見稿》提出,從事電子煙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的市場主體須相應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証。電子煙產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前,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對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並納入電子煙產品目錄﹔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証,並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証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企業和個人應當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中進行交易。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証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隻能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

  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等所用的煙葉(包括再造煙葉和煙梗,下同)、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應當從有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經營權的煙草企業購進,不得非法購進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以及煙草廢棄物。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証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隻能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

  此外,《征求意見稿》提出,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產品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証件。禁止銷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吸食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煙液的電子煙。(記者 張鑫)

(責編:溫璐、郝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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