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聯合印發管理辦法——
劃定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紅線”
“我是一名大學生,課余時間可以到培訓機構兼職嗎?”“我之前是學科類校外培訓從業人員,要‘轉行’非學科類,需要哪些准入條件?”“周末給孩子報了鋼琴班,師資質量有保障嗎?”隨著“雙減”政策的推進,培訓機構人員的准入門檻、管理方式成為校外培訓從業者、家長、學生普遍關注的問題。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從招用條件、招用程序、從業禁止、行為“紅線”、監督檢查、處罰制度等方面作出規定,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建立健全相關管理機制,堅持用人標准,規范招用程序,優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不斷提升培訓服務質量。
准入有門檻
機構資質魚龍混雜、培訓質量難以保障、違法違紀行為時有發生……面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校外培訓的各類問題,此次《管理辦法》通過“嚴准入”開出了“藥方”。
《管理辦法》明確了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資質條件,強調教學、教研人員應熟悉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從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証書,從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証明,且不能是中小學及幼兒園在職教師。此外,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嚴禁招錄。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建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制度﹔同時還提出了從業人員的結構性要求,明確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2%、不低於兒童人數的6%。
“明確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和標准,為加強培訓機構管理、促進其規范發展提供了政策依據。”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長、教授薛二勇分析,“對教師資格証、相應職業(專業)能力証明的要求強調了培訓人員的專業性水准,以保証從事工作的專業水平。劃定‘紅線’、做出禁止從業的規定,有助於淨化從業人員隊伍,把好人員關口。校外培訓機構作為教育機構,教學和教研是其最主要的任務,因此,教學和教研人員數量應當不低於此機構從業人員數的一半。”
管理有規范
規范用人過程性管理是此次《管理辦法》的另一亮點。《管理辦法》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與招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並特別強調要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至機構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等﹔教學、教研人員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師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台、網站顯著位置公示,並及時在全國統一監管平台備案。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在機構內部進行公示。
“長期以來,培訓機構信息不透明、不真實,虛假宣傳承諾頻現,侵害群眾利益的事件屢屢發生。《管理辦法》通過建立完善的公示機制,可以有效打擊虛假宣傳和承諾。結合全國統一監管平台,家長能夠獲取更加真實有效的機構信息,為其選擇滿意的培訓師資提供了條件,促進培訓機構加強隊伍管理、提高培訓質量。”四川省教育廳副廳長崔昌宏表示。
行為有“紅線”
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還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不得有11種情形,包括“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歧視、侮辱學生,存在虐待、傷害、體罰或變相體罰未成年人行為”“在教學、培訓等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存在猥褻、性騷擾等行為”“向學生及家長索要、收受不正當財物或利益”等。
“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從事的是育人工作,《管理辦法》的這項規定劃定了從業人員的行為‘紅線’。對以上情形,培訓機構應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全國統一監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員信息。情節嚴重的,經查實、審核后,將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台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對機構而言,多次、多項違反《管理辦法》情節嚴重的,將責令其停止招生﹔對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絕改正等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辦學許可資質。”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總之,《管理辦法》的出台是基於校外培訓供給端推出的重要改革措施,通過規范機構用工管理,提高機構設立和准入門檻,加大違法違規成本,不僅可以淘汰一批不合格的培訓機構,還可以促進從業人員規范化和職業化,提升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最終能夠有力促進學科類校外培訓亂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訓熱度逐步降溫等‘雙減’目標的達成。”中國勞動關系學院黨委書記劉向兵表示。(記者 周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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