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不設置營利性民辦學校更利於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人民網北京11月7日電(王藝錠)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這一規定出台后,會給我國民辦教育帶來什麼影響?各方又該如何迎接挑戰?人民網記者第一時間聯系了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部教育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成剛進行解讀。
為何義務教育階段不能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
按照2015年度統計,我國16萬余所民辦學校中,大約有1萬所民辦小學和初中。在草案公布后,曾有反對者質疑,“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這項新規會導致全國現有的上萬所民辦初中、小學難以為繼。
成剛表示,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佔到民辦學校總數的6%左右,這個比例並不算高。基於義務教育本身的基礎性、國民性、外部性和強制性的特征,此階段的營利追求可能會與讓舉辦者重視短、平、快或收益高的教育項目或服務。“如各地不少民辦初中選擇外語和藝術作為學校的特色項目,更多考慮的是回報較高。總的來說,不設置營利學校更有利於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和國民素質的提高。”
成剛指出,由於之前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假定民辦學校都是捐資辦學,從而界定都是非營利組織,但同時又規定要得到合理的回報,這種矛盾的表述,使得目前我國缺乏分類管理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難以分清究竟有多少是真正營利或非營利的。
“其中確實有部分投資者主辦這類學校主要是為獲取經濟回報,目前應給予這類學校一定的過渡期,對這類學校進行初始和后期投入的財產清查和債務清算,剩余資產由願意接受的其他辦學者或政府返還給最初的舉辦者,從而讓以分紅為目標的投資人最終退出辦學結構。”
非營利民辦學校該如何收費?
那麼,規定出台后,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收費標准如何制定?其如何與公辦學校差異化發展而不損害教育公平?
成剛認為,首先需要明確的概念是“營利”與“盈利”的區別。非營利學校與學校盈利或非盈利關系不大,其界定的基本依據是辦學結余和淨資產剩余進行分配還是留在辦學機構。如果存在分紅或投資回報,無論數量多少,都應認為是營利行為。辦學是否有結余,結余多少體現的是辦學機構的內部治理水平和辦學效率,與機構性質無關。“因此,非營利學校不代表不收費,不代表低收費,而是扣除辦學成本之后的結余不能進行分紅。”
成剛建議,義務教育階段非營利民辦學校可以根據自己的辦學定位、課程設置、師資選擇自行定價,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教育產品和服務。“高質量的辦學水平必然離不開充足的經費保障和物質條件,如果部分家長和學生有高質量、有特色的教育需求,非營利學校可以相應提供較高辦學成本的教育服務並提高收費。”
成剛強調,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非營利屬性后,政府的財政補貼機制也亟待完善,“如果對因高質量辦學而虧損的非營利民辦學校進行過多財政補貼,那將會面臨公平性的質疑”。
成剛舉例說,一個生均辦學成本為5000元的民辦學校,正常情況下辦學質量應高於生均辦學成本為2000元的公辦學校,但如果民辦學校收費為1000元,缺口的4000元由政府來補貼,公辦學校不收任何費用,2000元辦學成本完全由政府來撥款,那將會出現全體納稅人為高質量辦學民辦學校學生買單的情況,影響社會公平。
“所以,非營利民辦學校收費還是應該適當高於成本,這一方面尊重了家長的教育選擇,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教育的不公平。與此同時,必須加大政府的監管力度,公開財務信息,進行專業的審計,避免非營利學校將各種與辦學無關的費用計入成本,人為減少結余。”
新規是否會打擊民間資本投向義務教育?
針對認為此項新規出台將會打擊民間資本投向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質疑和擔憂,成剛表示,社會資本進入教育領域不一定要以直接的辦學利潤分紅為目標。
他認為,利益或效益可以分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又可以分為直接的經濟效益和間接的經濟效益。“辦學的社會效益和口碑、品牌帶來的經濟效益也是非常顯著的存在,比如有些房地產企業積極建設配套學校,投巨資打造優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並不獲取直接的辦學結余,但當學校達到一定的口碑后,小區房價上漲等綜合經濟效益遠遠高於直接回報,既切實解決了義務教育階段學位緊張問題,又獲取了一定的經濟回報,實現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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