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教育>>滾動新聞

孩子遭遇性侵后,追責時效有多長

2016年06月12日09:07 | 來源:中國青年報
小字號
原標題:孩子遭遇性侵后,追責時效有多長

  有媒體報道,多年前,重慶市巫山縣雙龍鎮的馬泮艷三姐妹被監護人賣作“童養媳”。其間,她多次出逃未果。今年,年僅28歲卻已有一個14歲女兒的她起訴要求離婚,並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還是幼女時強奸自己的法律責任,卻被派出所民警告知案件已過追訴期。

  這一案件,引發了輿論熱議。近日,保障被性侵兒童民事求償權研討會在北京舉行。相關專家提出,應延長性侵的追責時效。小孩遭遇性侵后,追責時效到底有多長?

  性侵的追責時效過短

  有專家指出,被發現的性侵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原因在於,一方面很多孩子不了解性侵,另一方面受到恐嚇之后,被性侵的孩子不願意、不敢告訴家長。這就給對性侵者的追責帶來難度,有的孩子甚至直到長大成人,才知道自己童年時曾被性侵。

  中央財經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李軒表示,理論上,犯罪行為必須終身追究。事實上,對犯罪行為終身追究有很多困難。

  在李軒看來,如果權利長期處於拖延狀態不利於社會穩定:“第一,証據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滅失﹔第二,如果對一個既往的犯罪行為終生追究的話,可能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

  我國法律的時效制度涉及兩個方面,刑事追訴時效和民事求償時效。據參加研討會的專家介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訴。

  李軒介紹,民事訴訟的時效通常為2年,即民事權利受到損害后,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2年內起訴或申請仲裁。

  “否則即便法院受理,也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有法律人士對記者表示。

  廣西“百色性侵女童案”代理律師吳暉進一步解釋:“如果性侵本身涉及刑事犯罪,被告人可能會判死刑的話,20年之內追訴他都可以。那麼在追訴的時候,被害人有權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這個也超越了現在2年的訴訟時效。”

  延長訴訟時效的幾種設想

  李軒認為,性侵案的民事索賠,其過短的訴訟時效已經不合時宜,無法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實現。

  有兒童保護人士擔心,被性侵的兒童所處年齡階段心智尚不成熟,過短的民事訴訟時效可能無法充分保障其權利的實現。

  李軒引用了其他專家的觀點:德國規定21歲算是成年,在此之前發生的性侵,無論是刑事追究還是民事索賠都從這個年齡開始計算。

  “我個人的感覺,刑事追訴和民事訴訟時效都應該做立法上的調整。”李軒認為,一些在校大學生的心智還很不成熟,“我們能不能參照國際慣例,在法定18歲成年之后再追加3年,在這個基礎上開始時效的計算。當然,這樣操作起來肯定會有各種各樣的難題,包括調查取証”。

  與李軒的思路不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軼注意到,在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圍繞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參與民法典編撰者都是持批評的意見,都是認為時效太短了。

  王軼介紹:“目前有兩種意見和主張,一種主張是把時間延長到3年,另一種主張是把時間延長到5年。”

  在現行法律的范圍內,性侵的案子還有辦法延長訴訟時效嗎?

  “我覺得還是有的。”王軼舉例說:“比如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制度,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如果出現了一些法定的事由阻止權利的妥當行使,這個時候就發生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律效力,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之后再恢復訴訟時效期。”

  專家呼吁設立最低賠償額度

  研討會上,一些專家呼吁設立最低賠償額度。“因為立法或司法供給不足導致索賠千難萬難,特別是調查取証難。”李軒坦言。

  他進一步解釋說,為了應對証據缺乏等問題,堅持兩點建議,第一設立最低賠償額度,第二設立定額賠償額度。這樣才能一定程度上緩解當事人尋求司法保護時,舉証不足時不能給予保護的問題。

  “很多時候我們沒有用好法律。”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副庭長張瑩對此有不同的看法,“我們應考慮把現有的法律用足用盡。有的法律規定適當做擴張解釋,就能解決一些問題。”

  還有法官認為:“最高人民法院能夠作出更加給力的司法解釋,作為裁判者才能用好法律,用法律的陽光保護孩子們健康成長。”

  李軒指出,對於被性侵兒童的保護還存在實踐誤區,有的律師在參與類似的性侵害案件時會遇到很多困難,地方政府怕這類案件影響地方聲譽。

  李軒直言:“我認為,針對這樣的現象,無論是媒體還是律師、學者,都要從堅持維護兒童身心權益出發,防止產生實踐誤區。”

  “我們希望共青團和婦聯組織進一步發揮自身優勢,更有作為。”李軒建議,下一步,不妨也賦予兒童保護組織公益訴訟的權力。(章正)

(責編:王藝錠、熊旭)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