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案背后的困惑:學校回避責任不及時報案
某辯論節目曾有這麼一個辯題:如果孩子在學校被打了,是告老師?還是打回去?不管辯論是哪方獲勝了,檢察機關未檢部門的檢察官們隻想說:如果“被打”不是偶爾的沖動或玩鬧,而是充滿惡意的殘酷欺凌,應當告訴孩子務必第一時間告訴老師或家長,並且盡可能尋求司法幫助。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去年針對10個省市的5864名中小學生調查顯示,有32.5%的受訪者表示,自己在校時會“偶爾被欺負”,另有6.1%的受訪者表示,在校“經常被高年級同學欺負”。
然而,與之相反的,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犯罪辦理部門辦理的校園欺凌案件卻少之又少。這也就意味著,大量的校園欺凌案件並沒有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校園欺凌案件頻發?又是什麼原因導致這類案件沒有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檢察機關在涉罪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又存在哪些困惑、遭遇了哪些尷尬?《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調查。
凶殘 沒有道德法律約束的暴力
2015年1月30日12時許,孫某(14歲)與郁某(13歲)在江蘇省興化市陳堡鎮初級中學操場因打雪仗發生口角,孫某對郁某拳打腳踢致其脾臟破裂被手術摘除。經興化市公安局物証鑒定室鑒定郁某的損傷為重傷二級、八級傷殘。
2015年10月15日晚,江蘇省宿遷市衛生學校學生劉某、李某等因瑣事對丁某不滿,遂糾集7人在教室和宿舍內四次毆打丁某。經鑒定,丁某的頭部、面部損傷均構成輕微傷,軀干部及四肢部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有人說,校園有時比社會更殘酷,因為那是一群有破壞力卻無容忍度的少年。集體孤立、說人壞話、群毆羞辱、網絡圍攻……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頻發,大有愈演愈烈之勢,網絡中有越來越多的視頻,赤裸裸地展示著少男少女是如何對周圍同學的暴力相向。
2016年1月12日,兩段長約4分鐘的女學生毆打同學的視頻在江蘇省無錫市市民的微信朋友圈裡瘋傳。視頻中,兩名女生對1名跪在地上的女生不停謾罵施暴,扯辮子、踢胸、大腿、腹部、肩膀、捏臉,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檢察科從微博上發現該視頻后,立即與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雲林派出所聯系,對此事件開展調查。經調查了解,事情發生於2016年1月11日,涉事學校為無錫宏源技師學院。
經查,視頻中的3名女生均為該校一年級學生,事件起因是懷疑被打女生說壞話、佔小便宜、搶男朋友。毆打過程中,多名學生圍觀,有學生用手機拍攝下打人全過程並上傳至網絡。
經對被打學生送至醫院進行檢查,發現無輕微傷以上傷勢,依照現有法律規定,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或尋舋滋事罪,錫山區檢察院未檢科檢察官批評教育了施暴的兩名女學生,撫慰了被打女學生,並協調學校轄區派出所副所長到學校給學生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課。
“無錫宏源技師學院涉事的3名學生均是中考分流生,出事后學校簡單地將打人學生開除了事,學校沒有有效應對機制來面對欺凌行為,所以也就無法從根源上解決欺凌行為的再次發生。”無錫市錫山區檢察院未檢科科長華美芳說。
缺失 學校家長法律忽視的漏洞
校園欺凌案件緣何會頻頻發生?
華美芳告訴記者,首先是學校與教育主管部門專項教育的缺乏。學校過分重視學生成績而忽視道德教育,導致專項教育缺失。在發生欺凌行為后,多數學校都選擇低調處理,盡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想擴大化。多數中國學校還沒有一個正確的態度和機制來面對欺凌事件,某些學校的老師甚至也用打罵的方式教育學生。而家庭、社會對校園欺凌的認識也相對薄弱。校園欺凌是成人世界“叢林法則”與社會負面情緒在學生身上投射而成的一種“鏡像”。家長們會認為是小孩子打架,甚至把它當作一種無足輕重的“惡作劇”,或沉默以對,或“小事化了”。
華美芳說,學生校園欺凌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尋舋滋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收容教養。
“由此可見,法律規定14歲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犯罪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至16周歲的,僅隻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8種罪負刑事責任。”華美芳說,由於年齡問題,大量校園欺凌案件雖涉及侮辱、毆打等惡劣行為,但如果夠不上輕傷以上的傷勢,施暴者面臨的最多是治安處罰,一般採取民事賠償、批評教育等方式解決。
“依照現有法律規定,很多施暴學生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這容易使他們形成‘藐視法律的心態’,有恃無恐。而整個國家對校園暴力又沒有明確的可操作性的懲戒規定。所以此類案件頻頻發生。”華美芳說。
困惑 剛性法律被柔化后的尷尬
校園欺凌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而施暴者也常常是未成年人,他們特殊的年齡和身份,讓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有時感到進退兩難。
前文所述14歲的孫某毆打郁某致殘,也是因郁某父母要求學校賠償而案發。此案不復雜,但處理時卻並不簡單。被害人郁某一方要求賠償20萬元,可犯罪嫌疑人孫某一方隻同意賠付7萬多。公安機關多次組織調解,未能成功。案件到審查起訴階段,興化市檢察院未檢科承辦檢察官亦多次協調,終因雙方數額要求差距太大而未果。
“由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的主要方針是‘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所以承辦檢察官花費了大量的精力協調賠償事宜,未料想孫某的父親卻並不理解,甚至有恃無恐。”興化市檢察院未檢科科長翁立萍說。
據翁立萍介紹,孫某在接受訊問后痛哭流涕,願意賠償,而他的父親,則多次推諉,甚至揚言“我兒子是未成年人,是小孩,有本事你把我兒子送去坐牢”,甚至在檢察官告知其“如果賠償到位雙方握手言和,可以考慮對他的兒子不起訴處理時”,其依然堅持“我要到法院,聽憑法院判決”。
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這起校園欺凌案件發生后,當事人及學校均未及時報案,學校更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回避自身責任又不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由於調解無果,興化市檢察院無奈最終將該案移送法院審理。法院審理期間,經過多方努力,涉事雙方才達成賠償協議,並注明免除學校責任。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決被告人孫某免予刑事處罰。
案件處理終結,一切似乎塵埃落定。然而,翁立萍久久難以平靜。發生如此嚴重的暴力傷人事件,當事人和學校都不報案﹔案發后多次協調,學校不是注重如何妥善解決處理、建立應對機制,而是重點關注“免除責任”。
“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因其面對人群的特殊性,宣傳方面更注重表現我們對未成年人的關心與呵護,弱化了我們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懲處。聯系近年來全國各地經常發生的校園欺凌案件,犯罪嫌疑人越來越呈現低齡化、女性化等特征,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翁立萍說。
翁立萍疑惑,難道是檢察機關的宣傳“太到位”,檢察機關的“溫情”反而給了未成年人和他們的家長錯誤暗示,認為未成年犯罪終會從輕處罰,即使要擔責任也“不敢”把孩子送去坐牢?或者檢察機關的宣傳遠遠沒有到位,僅僅關注對在校學生的宣傳,忽略了對家長這一重要群體的法治宣傳,以致自以為懂法的法盲家長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完全不需要負法律責任?亦或者檢察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的保護已然過度,過於強調“輕刑化”處理,降低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成本,導致未成年人及其家長有恃無恐?
“未檢工作多年,秉承的理念都是教育與挽救,對涉罪未成年人從寬處罰,希望盡可能多給予一時失足的孩子溫暖,將他們拉回人生的正途。有時我們似乎忘記了,懲罰也是一種教育挽救方式,甚至是最有效的方式。”翁立萍表示。
記者從江蘇省泰州、宿遷、南通、徐州、無錫等多地檢察機關了解到,這些檢察機關未檢部門的檢察官們普遍存在像翁立萍一樣的困惑,法律的“免責”、政策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學校的“低調處理”、家長的“法律意識薄弱”、未得到應有懲戒的施暴學生“有恃無恐”,等等。
2016年4月28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各地印發《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學校針對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進行專項治理。
業內人士認為,一紙通知,恐怕很難從根本上杜絕校園欺凌案件的發生。當前對不良行為少年,缺乏有效的專門教育,司法措施不夠、教育矯治跟不上,需要從學校、家庭、社會、立法等幾方面入手,進行綜合治理。 繪制/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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