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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改規章:民辦高校校長不超70歲 任期4年

2015年11月27日10:39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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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教育部修改規章:民辦高校校長不超70歲 任期4年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日前,教育部下發《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決定》將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修改為: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為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教育部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

  《決定》指出,經商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廢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廢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發布的《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

  《決定》明確,對3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將《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十條修改為:“民辦高校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

  將《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獨立學院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年齡不超過70歲,由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優先推薦,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聘任。”

  將《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修改為:“完成編寫的教材須經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后才能在中小學使用。”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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