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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與規范並舉,調動民辦教育積極性”

2015年11月25日09:16 | 來源: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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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支持與規范並舉,調動民辦教育積極性”

  ■本報記者 柯進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三五”規劃的建議提出,“支持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提供多樣化教育服務”。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秘書長、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王文源認為,落實“十三五”期間對民辦教育的“支持”與“規范”並舉,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和民間資本參與教育的積極性,需努力破解民辦教育發展面臨的亟待破解的產權制度、人事制度和經費來源渠道三大難題。

  “民辦學校的產權制度不明問題在教育法、高教法和本次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中基本沒有涉及,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明確民辦學校存續期間的‘法人財產權’,第五十九條明確民辦學校終止時的債務清償順序,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隻作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這一原則且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導致‘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出資人對民辦學校擁有何種合法的財產權’模糊不清。”王文源說,這種制度安排的缺失,導致難以吸引民間資金和社會資源真正進入民辦教育,難以落實對民辦學校資產的監督管理責任,難以界定有關各方對民辦學校資產的法律邊界,也難以真正落實對民辦學校的鼓勵扶持政策。

  “所以,無論從過去的實踐看,還是著眼於未來長遠的可持續發展,都應當在法律層面上對民辦學校的產權作出適合我國實際的制度安排,這也是民辦教育獲得更高水平、更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王文源認為,一直以來,民辦與公辦有區別的人事制度,嚴重制約了民辦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影響了民辦學校辦學質量提升,“這既需要國家層面加快作為事業單位的公辦學校人事制度改革,也需要破解公辦、民辦學校人事制度的‘雙軌’制,盡早實現‘並軌’。”

  制約民辦教育發展的還遠不止這些。事實上,過去30多年來,不論哪種辦學模式的民辦學校,社會捐贈、舉辦者實際投入、政府資助和學校其他產業開發等渠道的經費來源很少,民辦學校基本上都依靠學生學費收入滾動積累發展和維持學校的運行,此外就是通過銀行或其他方式舉債運行,以學費收入還債。王文源認為,無論哪種形式,都會導致民辦學校在基礎設施建設經費、教育教學經費和人才隊伍建設方面的經費不足。

  “十三五”期間如何破解?王文源建議,從政府層面看,一方面可採取有效措施,開通民辦學校通過社會捐贈、舉辦者投入、政府資助、學費和學校其他產業開發等籌集辦學經費的多種渠道﹔另一方面可通過法規建設、制度完善,規范民辦學校的資產和財務管理。同時,在實施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的基本框架下,做好對新制度實施前存量民辦學校財產權界定的過渡性安排,並從法律層面明確界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開放領域。

  目前,教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條中,對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修改為“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未來的改革可能還需回答兩個疑問——國有資產可否舉辦或參與舉辦營利性學校?公辦學校是否可以利用不屬於‘財政性經費’的各種有形或無形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學校?”王文源建議,將國有資產、公辦學校、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一並限制用於舉辦或參與舉辦營利性學校。同時,在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和本科層次以上高等教育階段是否允許開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問題上,應當慎重研究,以小范圍試點啟動為宜。從國際上營利性教育實踐情況和我國高等教育供求關系角度來看,現階段,在本科層次以上高等教育領域不宜設立營利性學校。

(來源: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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