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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學校設施別止於有法可依

2015年11月24日09:08 | 來源: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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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開放學校設施別止於有法可依

  ■曹燦輝

  近日有媒體報道,出於安全和管理等方面的考慮,絕大多數中小學並沒有向社會公眾開放校園體育設施。

  2014年,第六次體育場地普查結果顯示,我國居民人均佔有體育場地面積僅為1.46平方米,不足美國的1/10、日本的1/14,而且超過半數的場地分布在學校。與此形成明顯對比的是,中小學校乃至高校的體育設施不少處於閑置狀態,尤其是法定節假日、寒暑假等學生離校的時間裡,體育館和田徑場大都不向社會公眾開放。

  學校向社會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積極性不高,除了體育設施自身設計不適宜開放、體育設施維護管理需要費用的原因之外,主要還是因為體育設施開放會帶來安全管理責任問題。

  不過,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而是法律法規的硬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在課余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不能止於“有法可依”,還須推動落實三個層面的工作。首先,政府部門需要頂層設計,出台相應的法律保障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要對責權劃分、安保設施、安全隱患預防等作出明晰的規范,化解學校開放體育設施帶來的安全風險,解決學校的后顧之憂。其次,要有必要的財政保障。開放學校體育設施產生的損耗維護資金和管理成本,不應該由開放的學校來承擔,也不能完全向民眾收費,而應該由政府來埋單。否則會打擊民眾健身和學校開放的積極性。最后,學校、公安部門等要形成合力,設立必要的宣傳警示標識,開通監督舉報渠道,讓開放的學校體育設施置身於監管之下,保障民眾健身安全和學校環境安全。

  當然,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在實踐中肯定會出現新問題,這還需要學校積極摸索,政府協調教育、體育、公安等多個部門努力化解。

  (作者系蒲公英獨立評論員)

(來源: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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