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點
1 為什麼不以涉嫌虐童罪立案?
我國現行刑法並沒有虐童罪的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告訴記者,顏艷紅的行為是傷害行為,但是刑法中故意傷害罪要求必須有“輕傷”的傷害后果,對人體的組織造成實質破壞或者功能性損害。比如,一刀砍在頭上,要頭皮斷裂達到8厘米以上,才算輕傷﹔打掉門牙要達到兩顆,才構成輕傷。
阮齊林說,警方之所以考慮尋舋滋事罪,是因為該罪沒有硬性的輕傷后果的要求,以此為由進行刑事立案沒有法律上的硬傷。
虐童事件一經爆出,各界紛紛建議設立“虐童罪”,從刑法上對虐待兒童的行為嚴懲。
對此,阮齊林認為,設立虐童罪,在操作上仍然存在問題。
阮齊林分析說,即便在刑法上規定虐童罪,也要加上一個“情節惡劣”。在本案中,即便有虐童罪,也不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仍然要考慮情節是否足夠嚴重。
2 為什麼不構成尋舋滋事罪?
阮齊林認同溫嶺公安目前的處理方式。阮齊林分析說,虐童行為肯定是違法的,但是顏艷紅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對危害社會的行為,我國法律有兩種處罰體系:第一層是治安處罰,處罰手段有行政拘留、罰款等﹔第二層才是刑事處罰,手段有判處徒刑或死刑等。
阮齊林說,構成犯罪一般要有比較大的危害性和比較重的傷害后果。
要構成尋舋滋事罪,必須達到“情節惡劣”。阮齊林說,這個標准一般是把人打成輕微傷,或者多次無端打人,對社會產生滋擾,對公眾有敵意,造成民眾不安。
阮齊林判斷,可能是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取証發現顏艷紅的行為沒有達到這個程度。
阮齊林說,如果構成尋舋滋事,起碼要造成輕微傷,比如頭破血流、小孩住院等﹔或者是多次一貫毆打,給小孩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陰影。
張維玉表示,公安當初作出涉嫌尋舋滋事罪的認定,應該是認為顏艷紅毆打他人,侵害了公共秩序。但是他認為,顏的行為不構成“毆打”,沒有侵犯社會公共秩序。
3 多刑拘7天警方違不違法?
警方決定對顏艷紅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而實際上顏艷紅已經被羈押22天。
對此,阮齊林認為,不能因此認為公安辦了錯案,因為顏艷紅的違法事實是確實存在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而且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和期限內,沒有違反訴訟法。
但是,阮齊林認為,顏艷紅的行為事實是清楚的,她不會妨礙調查,也不會逃跑,沒有必要對顏進行刑事拘留,應該允許其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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