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职称“直通车”机制
浙江对高校教师“因材施评”
浙江将引导高校探索建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按照教学、科研、社会服务3个维度,分类细化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和权重,并提供精确量化指标参考。
洪恒飞 记者 江 耘
近日,浙江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教师岗位设置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等类型,并制定相匹配的评审标准和业绩要求。
浙江省教育厅教师处负责人介绍,浙江省内高校教师职称评价中,还存在教师职业发展定位导向不够明确、评价方式比较单一等情况,《意见》重点从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两个维度,对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改革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要求。
突出教学质量在评价中的分量
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是高校教师的三大重要职能。科技日报记者注意到,在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浙江突出了教学质量在评价中的分量。
《意见》提出,高校应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把承担一定量的本(专)科课堂教学工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
早在2014年,浙江省在推进高校教师职称改革中已明确“评聘结合”的原则,高校教师职称评价和岗位聘任一体考虑,评审通过即获得聘任,确保职称分类评价与岗位分类管理、教师分类管理无缝对接。
结合实际情况,浙江省将根据不同类型教师、不同岗位等级设定教学工作量,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教案,参与专业课程建设、教学平台基地建设,指导学生活动等计入教学工作业绩。
根据《意见》,对于高校教师职称评价,在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权重的同时,由于岗位性质不同,具体评聘标准侧重点也不相同。
具体而言,《意见》提出对以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着重评价其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的能力与绩效;对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的教师,综合评价其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与研究、科学研究方面的能力与贡献;对以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着重评价其创新价值、能力与贡献;对社会服务型岗位的教师,着重评价其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方面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据悉,浙江将引导高校探索建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按照教学、科研、社会服务3个维度,分类细化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和权重,并提供精确量化指标参考。
进一步探索完善职称评价机制
“作为高校青年教师,我从《意见》中看到了‘三心’——初心、潜心和信心。”浙江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刘育京告诉记者,除了强调高校教师要具备教书育人的初心外,《意见》还体现出潜心治学的价值追求,给予青年教师职业发展的强大信心保障。
《意见》提出,高校要进一步清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不合理的前置性、限制性条件和简单化、机械化评价内容。比如,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高校教师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以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基本科学指标(ESI)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
2020年6月,浙江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对建立职称评审“直通车”机制,探索完善特殊优秀人才认定标准,畅通高级职称直接申报渠道提出明确要求。次年,《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出台。
此次,《意见》提出在高校进一步推广职称“直通车”机制,探索完善特殊优秀教师评价机制;要求实施职称“直通车”机制的高校,事先制定职称“直通车”评审具体办法和标准,随评审方案按规定报备同意后组织实施,条件不低于《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相关规定。
“职称‘直通车’机制弱化‘熬资历,排年纪’,强化‘勇争先,能者上’,为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等的专才大才提供了绿色通道,也给立志奋斗、有望成才的青年教师切实的鼓励和希望。”刘育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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