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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

2013年05月10日17:42        手机看新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没有任何变化

法理学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理学没有任何变化

经 济 法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

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大纲作了部分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商 法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商法部分的修订,大纲和教材修订集中在证券法部分:

大纲中,第七章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中,考点作了调整,新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基金服务机构”、“基金行业协会”4个考点。

民 法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民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4个:/政法英杰独家供稿

大纲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中,对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这4个考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新增考点22个,删除考点5个:

1.第二章第一节“基本原则”中,新增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考点“检察监督原则”下,新增子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

2.第五章“当事人”:

(1)第四节“诉讼代表人”中,新增考点“公益诉讼”。

(2)第五节“第三人”中,新增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

3.第七章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

(1)新增考点“电子数据”。

(2)考点“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其下新增子考点“专业人士出庭”。

4.第九章第二节“送达”中,考点“送达方式”下新增子考点“电子送达”。

5.第十一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改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1)第一节“财产保全”改为“保全”,其下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2)考点“保全的程序”下,新增子考点“行为保全的程序”。

6.第十二章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中,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下新增子考点“恶意诉讼行为”。

7.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新增考点“先行调解”。考点“审理前的准备”下,新增子考点“整理争议焦点”和“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8.第十四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新增考点“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9.第十六章“特别程序”中:

(1)新增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包括“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与受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定”3个考点。

(2)新增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包括“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对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裁定”2个考点。

10.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中:

(1)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中,新增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

(2)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中,考点“申请再审的条件”下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子考点“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1.第十八章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中,考点“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下新增子考点“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

12.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

(1)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下删除子考点“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

(2)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送达”中,删除考点“涉外财产保全”。

13.第二十三章第一节“仲裁概述”中,删除考点“仲裁的类型”。

14.第二十四章第二节“仲裁协会”中,删除考点“仲裁协会的设立”。

15.第二十六章第三节“仲裁中的保全”中,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考点“行为保全”。

刑事诉讼法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大纲删除考点11个,新增考点12个:

1.第四章第二节“审判管辖”中,删除考点“审判管辖的分类”。/政法英杰独家供稿

2.第六章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调整,考点“辩护人的权利”下新增“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6个子考点。

3.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下,删除考点“刑事证据的意义”。

4.第八章“强制措施”中:

(1)第四节“监视居住”中,新增“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2个考点。

(2)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不予逮捕的情形”。

5.第九章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中,删除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6.第十章“期间、送达”中,删除考点“期间的概念”和“送达的概念”。

7.第十二章第五节“补充侦查”中,考点“补充侦查”下新增子考点“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8.第十四章第四节“审级制度”中,删除考点“审级制度的概念”。

9.第十五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删除考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新增考点“拒绝辩护”。

10.第十六章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中,新增考点“委托宣判”,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中,删除了考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11.第二十章第一节“概述”中,删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12.第二十二章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考点做了调整。删除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来源:政法英杰

(责编:林露、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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