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环保维权
【背景链接】
国务院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批准了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奠定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坚实基础。中央财政在2010、2011两年已拿出40个亿支持各地重金属污染的治理。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均已批复了本地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中提出,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包括:改善水环境质量、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强化生态保护和监管等。
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之前我国一直没有针对车内环境中污染的控制标准。有专业人士表示,《指南》的出台,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购车参考。
2012年5月,北京市市委书记刘淇指出,我们把PM2.5防治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实施了《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启动平原地区大规模植树造林工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努力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加强工地管理努力减少扬尘污染,以更大决心、更有力措施、更高标准打一场攻坚战,实现空气质量的继续改善。
【标准表述】
[专家观点]
环保维权之难
“环境维权案件起诉难、取证难、胜诉难、执行难。”对于当事人损失大小的衡量认定,中国现在没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而当事人自行认定的损失数额,法院又很难采信。而起诉最难的,则是环境健康类案件。此外,由于地方政府保护受被告企业(尤其当被告企业是当地利税大户)等因素,案件胜诉也不容易。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
环境维权案件之所以有上述难处,根本原因在于观念、体制、配套机制三方面,特别是一些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污染事件,很难得到司法救济。他说,环境维权案件中有一部分属于公益案件,而公益案件的概念现在还并不是司法界的共识。在这一前提下,“找不到原告”就会很容易地成为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
环保维权未来之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其中要求: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
——司法机关
公众关注环境,要从项目环评期就予以关注,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参与,从源头上防止污染伤害的发生。一旦受到污染侵害,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是可行的方式。对于相当多数的环境侵害事件受害者,如果请商业律师,诉讼费用将是个不小的负担,王灿发就此建议,应由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给困难者以帮扶。同时,应积极探讨公益诉讼制度,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
[对策措施]
加快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第一,制定国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战略。战略的制定建议应突出“以我为主”: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从发达国家已走过的经济发展道路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节能环保管理体制、市场机制和保障体系,增强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大力培育国内市场,通过打造骨干企业,造就一批可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
第二,推进节能环保体制机制建设,构建规范市场。节能环保产业市场是政策驱动型市场,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市场机制和保障体系。特别是要重视和强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及服务的标准化、系统化工作,大力制订完善我国主导的相关标准体系,引导产业朝着规范化、规模化、高水平、高效益方向发展。
第三,建立技术交易机制和技术交易市场。建立技术交易机制和技术交易市场,是提升节能环保技术水平,发展这一新兴产业的关键之一。要抓住此次产业调整的机遇,通过交易机制和交易市场推动节能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帮助节能环保技术资源在中小企业和大企业间合理配置,有效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四,建立许可证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建立行业准入许可证制度,提高准入门槛,促使企业高起点投入,保障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五, 大力扶持节能环保科技型中小企业。节能环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创新热情高、市场反应快、投入成本低、经营机制灵活等特点,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源泉。其发展难点在于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因此对节能环保中小型科技企业需要在资金资助与激励机制应进一步完善,把目前各部门分散扶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计划、基金加以有效整合,提高专业化管理运作水平;鼓励节能环保领域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开展并购、风险投资等。
提升民众的维权意识
一方面,大力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这一方面与我国民众公益诉讼法律意识不强有关,另一方面与我国环保公益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力量弱有关。因此,破解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尴尬,政府还要下大力气培育、支持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
另一方面,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一方面是有利于减轻公益诉讼的成本,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来,提高和调动他们参与环保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发展,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