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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名師”中兩人無教師資格証 滬江教育發虛假廣告被罰

2022年07月02日08:43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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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7月1日電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因發布虛假廣告,被罰款20萬元,責令其停止發布。

截圖自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11月26日,當事人發布標題為《日語基礎直達 N1【全程簽約班】全額獎學金版》課程銷售頁面,在課程詳情中宣傳含有“名師聯手,協議保過,4重保障”的廣告語。

現已查明,當事人在日語基礎直達N1【全程簽約班】全額獎學金版(班級編號:21418980)的協議中,沒有協議保過的條款﹔該銷售網頁中提到的香香老師、蔥花老師、Sizuka 老師和小萌老師4位老師中,其中蔥花老師和小萌老師沒有教師資格証。

當事人在銷售的課程商品廣告中,一是宣稱“協議保過”字樣,實際在與學員簽訂的協議中並沒有協議保過的條款﹔二是宣稱的“4 大名師聯手”,經查,廣告所指4人中實際僅有兩名有教師資格証,另外兩名未持有教師資格証。

此外,當事人通過自行運營的網站銷售頁面廣告中對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証性承諾﹔虛構了該課程的有關的允諾、授課老師曾獲榮譽等信息做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描述行為,足以影響消費者對當事人商品(服務)的購買意願和判斷,對消費者在選擇同類課程時產生實質性影響。

截至2021年12月14日,上述課程銷售收入共計29830.85元﹔發布課程銷售頁面的網址系當事人實際擁有並運營,涉案廣告系當事人自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本案中當事人為廣告主。

當事人發布的涉案廣告含有兩個違法內容,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在法律責任上出現競合﹔在這種情形下,應當適用處罰較重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即應當按照第五十五條關於發布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按照發布虛假廣告進行處罰。

(責編:何淼、李依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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