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教育强国,基点在基础教育。”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点,战略地位尤为突出。办好学前教育,不仅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未来。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办好学前教育”,党的十九大要求“在幼有所育上取得新进展”,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明确“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的方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作为重点改革领域,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办好学前教育的坚强决心。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填补了我国学前教育法律领域的空白,全面总结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针对性地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最具权威性的法律依循和有力法治保障。
以有力法治保障应对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诉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绩、发生了格局性变化,基本实现普及普惠目标,正在迈向全面普及和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供给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幼儿园保教质量参差不齐,扩优提质任务依然繁重,许多体制机制问题亟待破解,这些都与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存在差距。越是强调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就越需要法治化的保障。制定学前教育法,就是要面向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新阶段的新问题、新需求和新使命,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生命线,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和利长远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之变。当前,人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关注“有没有”转向更加注重“好不好”,且呈现多样性、多层次和个性化的特点。学前教育立法的重大意义在于将经过学前教育改革实践检验的制度、政策以及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通过立法的方式固化为法律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方式保障教育发展的人民立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新要求新期待。
形成教育发展秩序之规。制定学前教育法,通过构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配套体制机制,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于稳定全社会预期、提振学前教育举办者信心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和社会价值。
面向学前教育未来之需。学前教育立法不仅要立足当下,解决现实问题和矛盾,还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尤其是要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进行科学规划、超前布局,既要满足需求,又要避免浪费,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长远的法治保障。
以有力法治保障夯实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根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专业性指导标准,全方位构建起适合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的制度体系,有效解决了我国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学前教育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学前教育法整合了我国现有学前教育制度,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起主体明晰、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的学前教育制度体系,提升学前教育制度的治理效能,具体表现为:
从民生上抓实学前教育,强调公益普惠。学前教育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载体,也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重大民生工程。为实现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学前教育法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地位和办园责任,规定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公共职责,同时也对“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提出具体要求。这些都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学前教育发展成果可以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以教育之力厚植人民幸福之本。
从战略上谋划学前教育,强化管理保障。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完善的投入保障和规范管理。在投入保障方面,学前教育法明确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规定要增加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合理比例,将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以此形成了“预算有科目,拨款有标准,分担有机制,资助有制度”的完备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资金运作体系,有力夯实了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在规范管理方面,学前教育法坚持依法治理,强化对幼儿园办学全程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规范。比如,学前教育法明确了幼儿园的设置要求,强化政府和幼儿园对于学前儿童的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
以有力法治保障服务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育人效能
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最终一定要落实在儿童的发展和教育的效能上,并通过基于育人全过程的系统构建和制度建设体现出来。推进学前教育法治化进程,既要完善制度建设,又要服务育人效能,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学前教育法的价值功能,实现对于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
学前教育法将“学前儿童”和“保育教育”单设成章,凸显了国家立法对于学前儿童学习方式与特点的珍视和保护,同时也体现出对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教育具有区别于其他学段教育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
强化儿童权利保护。学前教育法凸显“儿童中心”视角,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明确对学前儿童生命健康、保护照料、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进行立法保护,同时强调“要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充分体现出对于学前儿童的特殊照顾、优先保护。
保障入园权利。平等的受教育权是儿童权利的核心,学前教育法通过“权利赋予”“资源保障”“弱势补偿”等规定,确保儿童入园权利落到实处。
规范保教活动。一方面,学前教育法强调幼儿园要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学前儿童学习和发展特点,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另一方面,以立法形式划定“红线”,规定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完善队伍建设。幼儿园教职工是重要的教育人力资源,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教职工的资格准入、配备任用、进修培训、职称评聘和薪酬待遇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构建起一套制度要素完整、环节相连的幼儿园教职工专业发展制度体系。其中,公办幼儿园教师同工同酬,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等内容,对于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提升幼儿教师社会地位、激励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和示范意义。
(作者:曲正伟,系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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