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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疏于监管孩子频发意外 玩耍坠落游泳溺亡【2】

2013年07月31日07:36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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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玩耍坠落游泳溺亡……父母疏于监管孩子频发意外

  父母忙看铺 3岁儿溺亡

  陈女士与丈夫都是广东省云浮市人,几年前两人离家来穗打工,在番禺区承租经营一商铺。2011年暑假,陈女士和丈夫将儿子小良从老家带到广州。同年7月4日下午,陈女士夫妻俩把小良带到了店铺。其间,3岁的小良趁家人不留意溜出店外,穿过马路走到对面一宿舍大院的景观鱼池边玩耍。随后,传来“有小孩掉水里了”的呼叫声,陈女士和丈夫闻讯赶到,才得知小良已溺水身亡。伤心的陈女士和丈夫把宿舍大院所属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说理

  小良父母没有对未满4周岁的孩子进行有效看护,导致小良不仅跑出监护人所在的场所,还穿过马路,行至100米以外的宿舍大院内的景观鱼池边玩耍,最终溺水身亡,表明小良父母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看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对其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责任分配

  监护人:50%

  大院公司:20%

  物管公司:30%

  妈妈出了门 8岁童坠亡

  8岁男童明明和7岁的亮亮都住在天河区潭村出租屋,两个小伙伴时常一起玩耍。2011年7月20日下午,亮亮又来找明明玩,明明的妈妈张女士正忙着做家务,没有多想便应允了,也没有问两个小孩要到哪里玩。

  两人来到亮亮家后,发现亮亮的妈妈已出门,但天台的门却没有上锁。两人兴奋地跑上楼顶玩耍。没想到,明明突然攀爬至平台护栏外的飘台处,失足坠亡。为此,明明的妈妈将出租屋房东和亮亮的母亲告上法庭。

  法院说理

  经法院查实,明明母亲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脱离监护自行外出,并且对其去向不予理会,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监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因此,其也应对明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明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责任分配

  明明妈妈:30%

  亮亮妈妈:30%

  房东:40%

  法官释法

  若严重失职

  监护人或担刑责

  如果监护人监管失职,该具体承担何种责任?经办法官告诉记者,监护人一般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罪名可能会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但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主要是法官对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因为在这种案件中,孩子的身体遭受重伤甚至死亡,对于其监护人来说已经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也是对其监护过失的最大惩罚。特别是在孩子受伤的情况下,如果对其监护人判处较长的刑期,也不利于保障孩子的后续治疗和起居照顾。因此,法官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决。(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田青)

(责编:熊旭、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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