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2012年10月,温岭幼师颜艳红虐待幼儿照片被曝光,并受到广大网友声讨,10月28日,温岭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将其逮捕(本报曾作连续报道)。昨天,记者从当地公安局获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补充侦查,同时,其家属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公安局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虐童案需补充侦查从检方撤回
颜艳红虐童照片在网上曝光后,温岭市教育局当即介入调查,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而后,颜艳红遭辞退,并以“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其拍摄虐童照片的幼师童清清也被行政拘留7天。与此同时,警方称颜艳红或涉寻衅滋事罪,最高获刑5年。
在当地警方随后的调查中核实,颜艳红自2010年工作以来,确实多次对幼儿园学生以胶带封嘴、倒插垃圾筒等方式进行虐待,并拍照取乐。并确认,颜艳红QQ空间照片里出现的约10个孩子中,至少有5个曾经或者正就读于颜某任教的班级。
警方表示,颜艳红被传唤后,很快便承认了照片的真实性,“但她对可能承担的后果没有认识,只是认为这么做是为"好玩",而且自认为自己没有恶意,道歉就可以了。知道要被刑拘后,才意识到祸闯大了。”与此同时,警方尚未发现颜艳红有任何精神问题,也未接到当事人家属提出的精神鉴定申请。
温岭市公安局于2012年10月29日将此案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补充侦查,同时其家属要求进行司法鉴定,11月5日公安局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律师:问题可能出在罪名上
对于“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补充侦查”等信息,记者咨询了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会佳,他告诉记者,若检察院未对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这就说明警方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犯有寻衅滋事罪。”
据我国法律条文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张会佳认为,颜艳红的行为,从法理上来讲,还够不上该罪名。
撤回案件的消息一出,不少网友发出声讨,网友“小一”表示:“若不能将虐童教师绳之以法,谁来保护上学的孩子?法律公正何在?”对此,张会佳表示,目前,我国法律确实存在空白,“刑法的原则是"法无规定不为罪",这也就是说,没有规定罪名的,即使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也不作为犯罪处理,此为法律漏洞。”
张会佳认为,从法理上看,该案件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在实践中,虐童案一般是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即以伤害未成年人为由,予以治安拘留、罚款。”因此,他建议刑法修改时,增设“虐童罪”,或者立法对“虐待罪”增加第二款,以使得效力及于无家庭关系的儿童、老人。
来源:现代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