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建設教育強國,基點在基礎教育。”學前教育是基礎教育的“基礎”,是教育強國建設的重要基點,戰略地位尤為突出。辦好學前教育,不僅關系億萬兒童健康成長,還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黨和國家事業的未來。黨的十八大提出要“辦好學前教育”,黨的十九大要求“在幼有所育上取得新進展”,黨的二十大進一步明確“強化學前教育普惠發展”的方向,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將“健全學前教育保障機制”作為重點改革領域,充分彰顯了黨和國家對學前教育事業的高度重視和辦好學前教育的堅強決心。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以下簡稱“學前教育法”),填補了我國學前教育法律領域的空白,全面總結了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成果和經驗,針對性地破解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系統構建了中國特色學前教育法律制度體系,為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最具權威性的法律依循和有力法治保障。
以有力法治保障應對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的實踐訴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取得了歷史性成績、發生了格局性變化,基本實現普及普惠目標,正在邁向全面普及和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
但總體上看,學前教育仍是國民教育體系的薄弱環節,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還比較突出,優質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的供給仍有較大提升空間,幼兒園保教質量參差不齊,擴優提質任務依然繁重,許多體制機制問題亟待破解,這些都與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存在差距。越是強調學前教育的高質量發展,就越需要法治化的保障。制定學前教育法,就是要面向我國學前教育發展新階段的新問題、新需求和新使命,圍繞高質量發展這條生命線,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和利長遠的作用。具體表現為:
滿足人民群眾需求之變。當前,人民對學前教育的需求發生了很大變化,從關注“有沒有”轉向更加注重“好不好”,且呈現多樣性、多層次和個性化的特點。學前教育立法的重大意義在於將經過學前教育改革實踐檢驗的制度、政策以及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通過立法的方式固化為法律制度、上升為國家意志,以法治方式保障教育發展的人民立場,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學前教育的新要求新期待。
形成教育發展秩序之規。制定學前教育法,通過構建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的配套體制機制,使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對於穩定全社會預期、提振學前教育舉辦者信心有著重要的示范意義和社會價值。
面向學前教育未來之需。學前教育立法不僅要立足當下,解決現實問題和矛盾,還要准確識變、科學應變、主動求變,尤其是要根據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進行科學規劃、超前布局,既要滿足需求,又要避免浪費,為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提供長遠的法治保障。
以有力法治保障夯實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的制度根基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學前教育制度體系不斷完善,先后出台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專業性指導標准,全方位構建起適合我國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的制度體系,有效解決了我國學前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學前教育專業化、規范化水平不斷提升。
學前教育法整合了我國現有學前教育制度,著力破解長期制約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構建起主體明晰、權責分明、運轉高效的學前教育制度體系,提升學前教育制度的治理效能,具體表現為:
從民生上抓實學前教育,強調公益普惠。學前教育是增進民生福祉的重要載體,也是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的重大民生工程。為實現學前教育公益普惠發展,學前教育法進一步強化政府發展學前教育的主導地位和辦園責任,規定學前教育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規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中的公共職責,同時也對“合理配置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前教育發展差距”提出具體要求。這些都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學前教育發展成果可以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廣大人民群眾,以教育之力厚植人民幸福之本。
從戰略上謀劃學前教育,強化管理保障。學前教育的高質量發展需要完善的投入保障和規范管理。在投入保障方面,學前教育法明確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負擔、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規定要增加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的合理比例,將學前教育財政補助經費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級預算,以此形成了“預算有科目,撥款有標准,分擔有機制,資助有制度”的完備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和資金運作體系,有力夯實了學前教育健康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在規范管理方面,學前教育法堅持依法治理,強化對幼兒園辦學全程和重點環節的監督、管理和規范。比如,學前教育法明確了幼兒園的設置要求,強化政府和幼兒園對於學前兒童的安全保護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度,把保護學前兒童安全放在首位。
以有力法治保障服務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的育人效能
學前教育的高質量發展最終一定要落實在兒童的發展和教育的效能上,並通過基於育人全過程的系統構建和制度建設體現出來。推進學前教育法治化進程,既要完善制度建設,又要服務育人效能,隻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學前教育法的價值功能,實現對於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作用。
學前教育法將“學前兒童”和“保育教育”單設成章,凸顯了國家立法對於學前兒童學習方式與特點的珍視和保護,同時也體現出對學前兒童實施的保育教育具有區別於其他學段教育的特殊性。具體表現為:
強化兒童權利保護。學前教育法凸顯“兒童中心”視角,堅持最有利於學前兒童的原則,明確對學前兒童生命健康、保護照料、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進行立法保護,同時強調“要尊重學前兒童人格尊嚴,傾聽了解學前兒童的意見,鼓勵引導學前兒童參與家庭、社會和文化生活”,充分體現出對於學前兒童的特殊照顧、優先保護。
保障入園權利。平等的受教育權是兒童權利的核心,學前教育法通過“權利賦予”“資源保障”“弱勢補償”等規定,確保兒童入園權利落到實處。
規范保教活動。一方面,學前教育法強調幼兒園要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突出學前兒童學習和發展特點,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以學前兒童的生活為基礎,以游戲為基本活動,科學實施保育和教育活動﹔另一方面,以立法形式劃定“紅線”,規定幼兒園不得採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動小學化、開展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完善隊伍建設。幼兒園教職工是重要的教育人力資源,學前教育法對幼兒園教職工的資格准入、配備任用、進修培訓、職稱評聘和薪酬待遇等方面做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構建起一套制度要素完整、環節相連的幼兒園教職工專業發展制度體系。其中,公辦幼兒園教師同工同酬,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待遇等內容,對於穩定幼兒園教師隊伍、提升幼兒教師社會地位、激勵優秀人才爭相從教,有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和示范意義。
(作者:曲正偉,系東北師范大學教育學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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