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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法出台,更好保障高校育才質量

2024年06月11日08:53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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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學位法出台,更好保障高校育才質量

對於高等教育領域來說,近期備受關注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頒布。近日,學位法由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學位制度是我國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1980年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在學位條例基礎上全面修訂、制定學位法,是自學位條例實施以來的第一次。

較之學位條例,學位法有怎樣的變化?在保障學位質量,推動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對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將產生怎樣的推動作用?

細化規定 保障學位質量

質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線。

學位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教育法規,對於建立我國學位制度、推進教育法治建設進程意義重大,在促進高層次人才培養、推動高等教育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過去這些年裡,我們也會不時聽到這樣的消息:有的培養單位質量控制意識不強,存在薄弱環節,已畢業學生的博士學位論文被抽檢出不合格﹔導師育人和研究生學習的積極性不高,出口把關不嚴,缺少有效可行的分流淘汰機制﹔學術不端行為時有發生,學風建設的任務仍然艱巨……

沒有健全的質量保障和監督體系、沒有嚴格的法規落實,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就無從談起,更談不上建設高等教育強國。隨著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學位條例已不能滿足實踐需求,需要修改完善。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學位條例(修改)列入立法規劃。

“為了規范學位授予工作,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學位質量,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服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學位法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保障學位質量”,並設專章作出細化規定,全面構建學位質量保障體系。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表示,學位質量保障是培養高層次人才、建設教育強國的重要內容和重要保障。學位條例沒有學位質量保障的系統性規定,不利於學位制度的有效實施。學位法將“學位質量保障”作為單獨一章,規定了學位授予單位內部質量保障制度、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質量評估制度、自主審核資格撤銷制度、學位撤銷制度等內容,從不同主體、不同領域、不同環節構建起學位質量保障制度體系,推動學位制度有效實施,服務全面建設教育強國。

北京外國語大學冠名講席教授、國際教育學院院長秦惠民認為,學位法較之學位條例,從理念上看,對法律價值與功能的認識不斷深化,實現了從“需要法律制度”向推進良法善治的轉變,增強了法律的規范功能、保障功能、調整功能、指引功能和評價功能,對於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動改革發展和服務教育強國建設開辟了新境界,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分類培養 做好頂層設計

學位法的出台,標志著中國學位制度走向成熟,為教育強國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學位法較之學位條例,從二十條修改為七章四十五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對學位工作體制、學位授予資格、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學位質量保障分章規定,所涉及事項系統完整、邏輯清晰。

學位法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包括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按照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等授予。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學位法明確“學位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這是本次立法的一項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養多樣化高層次人才的頂層設計,也是對30余年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實踐探索的經驗總結。

在北京大學校長龔旗煌看來,學位法明確納入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自主審核制度,對於保障和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進一步激發辦學活力具有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在堅持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的基礎上,明確學位包括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並在學位授予條件中規定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的不同要求,為深入推進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分類發展和融通創新提供了法律依據。

按照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的區別與特點,學位法在學位授予條件中還進一步明確了兩類學位的差異化評價標准。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獨立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獨立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能力﹔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學術研究領域做出創新性成果,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專業實踐領域做出創新性成果。

學位法規定,接受博士生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完成學術訓練或者專業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規定的實踐成果答辯。”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規定水平的,授予博士學位。

這裡的“實踐成果答辯”是一條新渠道。此前,已有一些高校進行這方面的探索。2019年4月,清華大學公布了新修訂的《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不再以學術論文作為唯一依據,激勵博士生開展原創性、前沿性、跨學科研究。

相關專家表示,學術學位強調突出學術研究能力,培養環節強調學術研究訓練﹔專業學位強調突出專業實踐能力,培養環節強調專業實踐、訓練﹔學術學位研究生進行學位論文答辯,專業學位研究生進行實踐成果、其他規定的成果答辯。

專業學位是以專業水平和專業實踐工作能力為衡量標准、以培養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為目標的學位類型。自20世紀90年代初推行專業學位教育制度以來,我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與行業需求緊密結合,專業學位類別不斷豐富,培養規模不斷擴大,培養質量明顯提高,社會認可度逐年提升。

馬懷德介紹,學位法細化了學位授權規定。學位制度包括學位授權和學位授予兩個層次,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隻有先取得了學位授予資格成為學位授予單位,才能開展學位授予活動。學位授予資格的取得是學位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學位授予活動有效開展的前提和基礎。

化解爭議 保護合法權益

嚴進嚴出,保障質量,是學位法期望達到的目標,因此,一定條件下撤銷學位也是必須要有的設定。

“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証書﹔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但是,有權利,必有救濟。此次學位法的亮點之一在於擬定了如下條件:“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告知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馬懷德表示,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是學位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旨在有效化解學位爭議。“學位條例沒有涉及學位授予活動中保護學生程序性權利的規定和學位爭議解決與權利救濟途徑,導致對學生合法權益保護力度不夠,不利於學位授予活動的正常開展。學位法增加了學生的程序性權利和學位爭議解決與權利救濟途徑,規定了學位申請人的學術復核、學位申請人或學位獲得者的復核、請求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等救濟權利,對於學生而言更加公平公正。”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專職委員周佑勇補充道,學位法明確,學位申請人對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學術復核,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復核並作出復核決定,“此舉有助於更好保護學位申請人和學位獲得者的合法權益,有效化解學位糾紛”。

(記者 靳曉燕)

(責編:李昉、李依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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