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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數字平台 健全未成年人保護體系

佟麗華
2023年06月03日08:23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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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推動數字平台 健全未成年人保護體系

 進入數字時代,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受到網絡的深刻影響。根據團中央權益部發布的調研數據,2021年我國6歲以上未成年網民規模達1.91億,互聯網普及率達96.8%,高於我國整體互聯網普及率23.8個百分點。網絡生活成為未成年人無法分割的一部分,線上線下二元化生活實際已經被打破,這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帶來極大挑戰。深刻認識數字時代給未成年人成長帶來的挑戰,推動數字平台企業健全未成年人保護體系,對數字時代未成年人保護規則的完善意義重大。

數字時代未成年人保護面臨全新挑戰

數字時代一個重要特征是數字權力的崛起。平台企業通過建設基礎設施、制定平台規則、掌握用戶數據、對用戶進行管理等過程,逐漸擁有了基於數字而生的權力。受平台企業數字權力影響最大的群體就是用戶,平台企業掌握著用戶很多隱私和個人信息,可以通過用戶畫像等手段清楚掌握其性格特點、身體健康、興趣愛好等綜合情況,可以通過“信息繭房”等對用戶進行影響和管理。

數字權力給未成年用戶帶來的影響最為廣泛和深刻。數字時代在帶給未成年人新的學習、社交、娛樂機會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負面問題。暴力、色情、虛假、低俗等不良信息嚴重影響未成年人“三觀”的形成﹔有些未成年人嚴重沉迷網絡游戲,導致身心健康及家庭關系受到嚴重影響﹔未成年人安全風險問題更加突出,不法分子借網戀網聊、童星招募等名義實施“隔空猥褻”“網絡誘騙”的性侵案件顯著增加﹔由於風險意識淡薄,未成年人面臨著更多隱私和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

平台企業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法律責任日益明確

數字權力給未成年用戶帶來廣泛和深刻的影響,如何從國家層面構建與數字時代相適應的未成年人保護體系是亟待解決的問題。近年來,我國越來越重視平台企業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重要作用,不斷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要求。

2019年,國家廣電總局專門發布了《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國家網信辦發布了《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這兩部行政規章對平台企業制作未成年人節目以及收集、存儲、使用兒童個人信息作出了專門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規,也對平台企業保護未成年人工作專門提出要求。

2021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了網絡服務企業在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和個人信息、防治沉迷、網絡直播、網絡欺凌等方面的特殊義務,明確了其在發現網絡上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利用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等三種情況應該採取的具體措施,以及違反上述規定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2022年3月,國家網信辦發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在數字環境中落實落細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征求意見稿的亮點之一,即是充分發揮重要互聯網平台服務提供者示范作用,專門規定了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體中具有顯著影響力的重要互聯網平台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的特殊義務。比如,要在互聯網平台服務的各個階段,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點,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要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等,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內產品或者服務﹔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專門的平台規則,明確平台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義務﹔每年發布專門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社會責任報告,並通過公眾評議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等。

大型平台企業應積極履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

數字時代,平台企業獲得了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影響力,這要求其對所引發的社會問題承擔主體責任。這種主體責任不僅是一種社會責任,也是一種法律責任。為有效發揮平台企業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積極作用,大型平台企業至少應當開展三方面工作。

構建完善的平台內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大型平台企業通常人員眾多,設立了復雜的多部門、多層級管理體制。國家法律政策對平台企業未成年人保護的要求,有時難以及時轉化為平台企業的內部規則,難以體現到平台企業的設計、研發、運營等相關工作中。大型平台企業尤其是社交娛樂類和信息資訊類平台企業應及時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內部協調機制,從企業戰略、重大決策、全流程工作等各方面貫徹未成年人保護理念,充分體現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

推動未成年人保護投訴機制更加便捷、有效、公平開放。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經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相關平台企業也普遍建立了未成年人保護投訴機制。但目前很多平台企業過於依靠“智能客服”,投訴過程冗長復雜。平台企業應加大培訓力度,及時有效處理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投訴。相關部門也應加大檢查力度,督促平台企業增加人工客服以及后續服務人員力量。

主動開展更多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具體工作。目前一些平台企業在“青少年模式”、針對未成年人的公益服務等方面開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對平台對未成年人群體的深刻影響,這些工作還遠遠不夠。大型平台企業應聯合推動建立接受度高、可行性強的行業自律准則﹔加大開展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資金、流量等資源投入﹔支持開發、創作更多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豐富“青少年模式”的內容﹔增強識別、鑒定和處理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以及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積極參與對涉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的妥善處理。

(作者:佟麗華,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工商大學全球治理與數字法治研究院院長)

(責編:郝孟佳、孫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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