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育進中考 如何走穩走實
早從2017年開始,湖南、江蘇、雲南等省將音樂、美術納入中考范圍,規定音樂、美術考試分數計入中考總分。顯然,將音樂、美術納入中招考試的初衷就是“倒逼”——倒逼學校、學生重視音樂、美術教育,改變這些美育課程在他們那裡被邊緣化的現狀,真正實現學生全面發展。
願望很美好,但現實有點骨感。從那些早早“吃螃蟹”的地區來看,音樂、美術被列入中考科目,盡管其考核內容的難度不大(主要是音樂、美術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一些地方的考試方式也由筆試調整為相對客觀、公正的人機對話形式,且分值有限——多數地方的音樂、美術成績各以滿分5分共10分的分值計入中考總分,但這足以使它們成為了應試學科。
而作為應試科目,音樂、美術考試的內容、方式不可避免地對其日常教學直接形成了導向作用——一些地方及其學校完全依靠設定的考試大綱和復習題庫來強化考前突擊式的背誦記憶,生生地把“聽音樂”“欣賞美術”變成了“背音樂”“背美術”﹔更甚者,極少數學校初一初二的音樂、美術干脆不開課,留到初三考前幾個月突擊上課!這種十足應試化的思路和做法,不僅增加了學生的學習負擔,抹殺了藝術教育的本質意義和美學魅力,更不利於發展學生的藝術興趣。
早在2015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學校美育工作的意見》就強調,學校要逐步健全美育評價體系,探索將藝術類科目納入中考改革試點。重視美育無疑是正確的,但音樂、美術等藝術從根本上是指向直觀的,將其轉化為簡單化的知識性測試且定量定標法的分數考核顯然是一件極具難度和風險的事情。
所以,為了音樂、美術等藝術課程進中考這一改革能夠保持正確的發展方向,筆者建議,教育部門須綜合考量藝術考試和藝術育人的相融關系,恰當處理好育分和育人的辯証關系,最大限度地實現育分中育人、育人中育分。
首先,對音樂、美術中考考查的內容和方式,應避免標准刻板化和簡單模式化。有關部門應組織藝術教育專家、考試專家花大力氣,開展深入研究,設計和制定一套較為完整的、能夠真正考查學生藝術素質的試題。比如在音樂考試中,可以著重考查學生對音律、節奏等聽覺因素的敏感度,而不是單純要求考生能夠記住基本的樂理知識和音樂史知識﹔再如在美術考試中,可以給考生一個“話題”,讓他們以“自命題作文”的形式自由創作,去展現自己對形體、空間、色彩等美術元素的理解,而不是僅僅簡單化地考查學生記住多少素描知識和美術史知識等。
其次,要將“最終評價”和“過程性評價”有機結合起來,而不能僅僅以“最終評價”定學生的“終身”。在音樂、美術中考的評價考核中,一定要賦予“過程性評價”以一定的權重﹔特別是對某項藝術有明顯專長的學生,完全可以用他們競賽獲獎或專業鑒定的藝術作品作為附加分設置。
當然,鑒於藝術表現的個性化和多樣性特征,“過程性評價”務必要注重學生的個體差異,給他們較為充分的藝術表現選擇權。比如在聲樂、器樂、舞蹈等形式中選擇一個作為音樂考試項目,從素描、水彩、油畫等形式中選擇一個作為美術考試項目。評價考核既具有操作標准的統一性,同時內容、方式也表現出寬泛化和可選擇性的特點,以此鼓勵學生多參加藝術活動和參與更多樣的藝術活動,真正達到在興趣的基礎上藝術育人的目的。
最后要強調的是,建立科學完備的評價性考試機制是藝術學科中考避免應試化的根本出路。畢竟教招考一體化的中考考試,本質上既是一種判定性的衡量體系,更是一種排位性的選拔手段。因此要規避藝術教育應試化的諸多弊端,還需要我們實實在在地加大中考改革的力度,重點探索如何推進招考分離、把選拔性考試變為評價性考試,以及高一級學校能否建立多元評價體系實行自主招生等,而不是僅僅在考試內容、方式上做文章。(作者為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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