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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生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
2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安徽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及时报送省考试院。省考试院负责依据由教育部备案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统一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23.经教育部核准备案且已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4.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省考试院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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