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被游樂蕩椅砸中,責任誰來擔?(新聞看法)
兒童在小區內的游樂設施上玩耍時發生安全事故,涉事各方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引發對游樂設施安全問題的關注。
案件發生在上海某小區的一處游樂場地,場地中放置著滑梯、蕩椅等游樂設施。事發時,小櫻(化名)和同伴正在其中的一個蕩椅上玩耍。兩人並排站立在蕩椅的腳踏板處,並將蕩椅蕩得很高。突然,小櫻從蕩椅上跌落,被蕩椅底部擊中頭部並卡在地面與蕩椅之間。因重度顱腦損傷,小櫻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小櫻家長將游樂設備公司、物業公司、居委會等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蕩椅在安裝時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是導致小櫻死亡的主要原因﹔家長疏於監管,應承擔這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游樂設備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調查發現,涉案蕩椅的底部和地面之間距離隻有94毫米,遠低於強制性國家標准的400毫米﹔相關規定要求類似蕩椅類設備單側搖擺幅度不可超過45度,但涉案蕩椅的搖擺幅度並不受限。
法院認為,游樂設備公司是該蕩椅的銷售商和安裝商,蕩椅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准,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是致使小櫻死亡的主要原因,游樂設備公司理應對此承擔責任。同時,小櫻與同伴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櫻的家長在事發時未能盡到合理且必要的看護和監管職責,與小櫻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責任。
結合各方的過錯程度、對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力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由游樂設備公司對小櫻家長的合理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小櫻家長自擔40%的責任。而居委會、物業和街道等主體,在本次事故中並不存在過錯,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盧穎表示,游樂設備的生產與安裝應嚴格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要求﹔兒童玩耍時家長應肩負起監管責任,履行注意義務,謹防此類傷害事件的發生。
《 人民日報 》( 2025年01月22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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