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幼兒園聘任教師等工作人員應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
人民網北京11月11日電 (記者孫競、李依環)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教育部今天舉行新聞發布會,對有關情況進行解讀。
學前兒童入園,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張文斌表示,學前教育法凸顯兒童中心,規定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強調要尊重學前兒童人格尊嚴,傾聽了解學前兒童的意見,鼓勵引導學前兒童參與家庭、社會和文化生活。
保障教育權利,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適齡兒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區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學前兒童入園,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普惠性幼兒園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幼兒園生活的殘疾兒童入園。
規范保教活動,強調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科學實施保育和教育活動,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內容﹔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衛生保健管理等工作。
幼兒園聘任教師等工作人員應當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
張文斌指出,學前教育法明確了資質要求,規定幼兒園教師、園長、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等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一是加強人員配備,要求制定教職工配備標准,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標准配足配齊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是嚴格聘用管理,規定幼兒園聘任教師等工作人員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存在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三是強化待遇保障,規定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要求將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范圍,明確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待遇。
四是加強培養培訓,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規劃,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
明確規定設立幼兒園應當具備的條件
張文斌表示,學前教育法明確設置要求,規定設立幼兒園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取得辦學許可証后依法進行法人登記﹔發生變更、終止的,應當提前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妥善安置在園兒童。
加強安全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依法保障學前兒童與幼兒園安全。
加強收費管理,要求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標准,建立定期調整機制,引導合理收費,遏制過高收費。
加強質量評估,要求對執行法律法規情況、保育教育工作等進行督導﹔完善幼兒園質量評估標准,健全幼兒園質量評估監測體系。
此外,專章規定了各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強化制度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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