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法:三種情形將不被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2024年04月26日21:18 |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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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6日電 (記者孫競)今天,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指出,學位法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保障學位質量”,並設專章作出細化規定,全面構建學位質量保障體系。
一是突出自我管理,強調學位授予單位質量保証主體責任,要求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學位質量保障制度,加強招生、培養、學位授予等全過程質量管理,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保証授予學位的質量。
二是強化外部監督,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定期組織專家對已批准的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進行質量評估。
三是強化導師隊伍建設,要求學位授予單位為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教師,並建立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同時規定博士研究生應當努力鑽研和實踐,認真准備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確保符合學術規范和創新要求。
四是明確法律責任。規定對不能保証所授學位質量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有學術不端等情形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
記者注意到,學位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一是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二是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証書﹔三是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責編:李依環、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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