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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孩子担民责”,有些勉为其难

2016年06月30日08:28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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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6岁孩子担民责”,有些勉为其难

  这些幼小的孩子,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对自己行为的利益和风险,还没有多少认知与控制能力。让这些“小大人”做主“自负其责”,有些勉为其难了。

  近日首次亮相的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由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下调至6周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不少委员对此持不同看法。

  为什么要大幅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呢?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的《草案》说明看,首先是考虑到这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现状,让他们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体现了对他们自主意识的尊重,能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再者,就是与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

  的确,随着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明显提速,一个6岁儿童所知晓的东西,要远多于以前的同龄孩子。在意思表达上,6岁儿童多数已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可以较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倘若家长指派孩子去完成打酱油、买玩具等简单任务,完全不在话下。

  问题在于,能完成简单的交易行为,与立法赋予其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现行的民法通则,6岁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就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相应的责任由法定代理人“兜着”。一旦立法确定6岁儿童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意味着从“交易”的那一刻开始,他们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民法总则草案第18条做了若干保护性规定,将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纯获利益”暂且不提,如何来确定是否“相适应”呢?如果说,打瓶酱油、买个辣条算“适应”,那么,买玩具、复读机或手机,算不算呢?缺少社会经验值的他们,在独立实施民事行为时,几分是自己的意愿,几分又是商家的劝诱呢?又怎样防范利益“暗中受损”呢?

  也有声音说,现在很多儿童,3岁左右接受幼教,6周岁开始接受义务教育,已是脱离监护人独立与小同学交往的人。问题是,这种“闭门式”教育,毕竟只是一种知识的单向灌输,交往也不过是“温室范围”。这些幼小的孩子,虽说拎得起“酱油瓶”,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对自己行为的利益和风险,还没有多少认知与控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让这些“小大人”做主“自负其责”,有些勉为其难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究竟应定为6岁、8岁还是10岁,还可以讨论,有争议是好事,可以充分论证。而对于这部尚在襁褓中的民法典奠基之作,立法者需要在倾听各种声音的同时,精研细作、反复考量。如此,良法可期。

  本报特约评论员欧阳晨雨

(责编:王艺锭、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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