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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缘何纠纷多发

2013年11月02日07:46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民办教育机构缘何纠纷多发

  郑女士投资近百万元“参股”厦门的两所私立学校,并与原股东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书》。当她要求全面参与学校经营管理时,却被告知没有股东资格。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民办学校股东的变更,须经审批部门核准,未经准许,不能擅自变更股东。而郑女士投资的两家学校均为民办学校,股份转让的实质已涉及股东的变更,按照规定必须经审批机关的核准才生效。而目前审批机关并未批准郑女士的股权转让行为。换句话说,郑女士的投资“打了水漂”。

  近年来,民办教育机构蓬勃发展,但由于其法律定位模糊、融资渠道单一、财产保护制度缺失等情况,导致法律纠纷多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1月至今年8月,该院受理涉民办教育机构各类案件97件,涉及非学历咨询培训类公司、高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等3类民办教育机构,涉案标的2421万余元。

  思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徐美玲总结,涉及民办教育机构的纠纷主要有五类:

  一是学费退还纠纷。民办培训公司与具有资质的实际办学单位签订培训合同,通过“层层转包”赚取差价,对学生作出超出实际办学资质的虚假承诺的情况比较普遍,在无法兑现时产生退学纠纷。

  二是合伙协议纠纷。部分民办教育机构的创办人或主要投资人在办学过程中吸收社会投资入股,以扩大办学规模或缓解资金压力,因不符合变更举办人的法定程序而引发合伙协议纠纷。

  三是工程款等合同纠纷。民办教育机构的创办人取得前期审批文件后,以办学需要为由与人签约房屋租赁、设备采购、装修改建等合同。后因办学行政审批中出现问题而无法最终取得办学许可资格,致使产生工程款、租金、货款等合同纠纷。

  四是教师劳动争议纠纷。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经费自筹,亏损自担,教师工资和福利原本就与公办学校存在差距,在没有稳定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因企业资金周转而拖欠教师和行政人员工资的情况又普遍存在。部分家教、网络教育、自考等培训机构,将招生绩效与负责招生教师的工资待遇挂钩,导致民办学校劳动争议多发。

  五是学校担保和借贷纠纷。民办学校的举办人利用社会对学校稳定性的信赖,利用控制民办学校的职务便利,以学校作为其个人借款的保证人对外大量举债,引发借贷纠纷。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民办教育机构纠纷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首先是先天条件不完善。民办教育机构作为社会上非主流的办学渠道,虽然市场日渐扩大,但是办学经费自筹,亏损自担,税收负担较重,且贷款申请较为困难。一旦创办者想进一步扩大经营,就必须通过民间借贷途径融资来解决实际资金需要。

  同时,民办教育机构法律定位模糊也导致了纠纷多发。在行政部门的企业登记归类上,民办教育机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审核,审批程序复杂,增加审批失败风险。这也为股权转让带来不稳定因素。

  更为重要的是,市民观念中仍是偏向于向公办学校求学。民办校生源竞争异常激烈,客观上迫使民办学校外包招生工作并提高招生代理费标准,“层层转包”导致招生代理缺乏监管、鱼龙混杂。

  其次是后天发展不够重视。很多创办者并没有做“百年老店”的想法,往往将其看成一种投资盈利方式,因此在守法和不守法的边缘打擦边球。民办学校保护财产与其管理企业的资产经常发生混同,缺乏明确的界限,企业主滥用学校的公信力对外保证和利用民办学校财产对外抵押的现象多发。在内部劳动合同签订上,局面相当混乱,且明显偏向校方,教师缺乏职业保障且工作稳定性差,民办与公办学校教师待遇的差距不断增大。这些因素都为纠纷多发带来隐患。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位法官建议:加大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在信贷、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以及招生保障等方面政策向其倾斜,解除有条件发展民办学校的后顾之忧。同时,工商部门可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从事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参照事业单位法人管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为企业法人,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理顺法人的审查、登记和监督职能。

  这位法官还建议,在规范办学规模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尝试为民办教师下拨一定的教师编制指标,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统一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教师享受五险一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指导推进民办学校劳动者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规范学校与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同时对开展招生代理领域开展集中整顿,推行招生代理资质评定和授权备案制度,严禁代理资质再转包。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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