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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学生投毒案,媒体越位了吗

2013年04月20日07:38    来源:潇湘晨报    手机看新闻

  复旦投毒案,让人们为一个年轻人的殒命扼腕叹息,也为更多的东西陷入沉思。

  面对投毒案,作家曾颖提醒大家关注寝室关系。他发表在《新京报》的评论引述了一项调查:在12所高校的数万名大学生中,仅四成大学生对寝室关系满意,三成大学生对寝室矛盾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而另有三成则认为,在学校里最不开心的,就是寝室里与室友们相处时产生的矛盾。一些网络回帖更让人寒毛倒竖:“我也曾想干掉过我的室友”;“幸好我杯子随身带,否则早没命了”。这些半真半假的跟帖背后,隐藏着的是大学生们在寝室人际关系中的紧张和焦虑感。有的人,虽然不适应,但最终隐忍下来。但还有的人,没有这么幸运,他们不适应更不隐忍,最终以惨烈和尖锐的方式表现出来了。曾经的马加爵和朱令事件,就是其中最令人痛心的两起。

  《南方日报》的评论也同样回忆起朱令事件,从1994年中毒至今,朱令的智力、视觉、肌体和语言功能都没有得到恢复,留下永久的严重后遗症,生活根本无法自理。一个风华正茂的少女由于铊毒害,成了一个形态臃肿的中年妇人,生命的精彩戛然而止。尽管国家明文规定,严格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理实行管理与监控,然而现实中监管还是出了纰漏,其中又以实验室流通以及网上购买两种渠道最容易成为突破口。多年前的朱令如此,今天的黄洋亦如此。生命脆弱得让人心痛,评论作者写道,只愿这样的悲剧在越来越强的监管中能彻底消逝。

  复旦投毒案引发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对于媒体所呈现出的种种不同说法,评论者邓海建在《中国青年报》上的主张是,且慢对复旦投毒案轻巧解读。这篇评论说,名牌高校,学生互戕,投毒弑人,情节跌宕……在窥私欲主导的媒体关注下,这几日,《复旦投毒案嫌疑人的谜样人生》等游走在八卦与新闻间的资讯甚嚣尘上。在真相尚未尘埃落定的时候,各种版本的猜测与联想充斥在网络间。关注与关心,其情可谅,而牵强附会的说教与反思,显然无异于在“复旦投毒案”事件上第二次投毒。作者还认为,真要追问的话,“谁”、“怎样”去杀人,远不如“为什么”更有意义。对生命的轻贱与冷漠,也许比剧毒的化学物质,更凶险。

  在《北京青年报》上,评论者秦淮川同样对“以网言下定论”的做法提出批评。有人通过林某的微博留言来判断林某早有杀机,甚至认为这坐实了林某就是凶手无疑。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粗鄙的,也是危险的。他回顾了云南赵登用案,当初公安局长凿凿地称,“他就是此案的嫌疑人。”一大证据就是,他的一则聊天记录是,“社会之残酷越来越让我要混乱了,我不知道在我实在混不下去的时候会有多少人死于我的手下。”而事后证明,他并非嫌犯,而是被人利用的肉弹。评论文章认为,也许林某确实投毒了,但在真相未全部呈现之前,不能言之凿凿地认为他必是凶手无疑,更不能根据他的网上发言而断定他非善类,早就是不良之徒。

  对于有观点认为新闻报道“未审先判”,有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不同意见。文章认为,本案影响巨大,不能保证所有表达都妥当、准确。但那种以为终审之前,媒体就不能介入调查、否则就是“未审先判”,则是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机械的理解。新闻报道不等同于司法判决,不能以司法判决的标准,取代新闻真实性标准。公众知情权与无罪推定应有平衡,不能把公众知情权污名为“窥私欲”。一方面司法机关应依法主动披露案情进展,另一方面,在不影响案件侦破审判、不伤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媒体有权实事求是地对案件、背景做出调查报道。作者主张,在悲剧面前,敬畏真相,也敬畏良心,让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

  关于媒体是否存在越位的话题,同样引起学界的注意。有教授认为在对复旦投毒案的媒体报道中,整体来说过头了,容易出现“媒体审判”的现象,法院没到审判环节时,警方对执法侦查过程的过多披露,会让民众认为那就是事实。但同样有教授认为,媒体的大量报道体现了中国公众对这一事件的高关注度,既然公众的关注度高,媒体就有责任满足公众合理的注意兴趣。而被害人和疑似“施害人”都卷入了一个被公开的事件,双方都不自觉地成为“公众人物”。从媒介法规的理论来看,“一个人一旦成为公众人物便永远成为公众人物”,这是不以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既然是“公众人物”,一般来说,其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就弱于普通人。

(责编:袁勃、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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