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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回应社会关切

2019年11月25日09:05 |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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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河南一女孩眼睛被塞纸片事件又有了后续,媒体引述家长的说法称,涉事男孩被“赶出学校,只能转校”,报道一出再度引发热议。虽然当地教育部门否定这一说法,但在回应记者采访时的一句“我们知道的和你们(记者)知道的一样多”,还是暴露出其在舆情应对上的失当。

从眼睛被塞纸片事件的发生,再到后续诱发的次生舆情灾害,既反映了学校生命教育的缺失、防校园欺凌机制的失效,也反映了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舆情上的低能,这些问题表明一些地方和学校教育治理能力存在短板,亟待提升。

前不久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先导性的重要作用,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对此,教育部明确,提升教育治理能力,需要增加制度供给。通过加快推进教育立法,增加制度供给,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推动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实现有法可依。这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一所所大中小学校,是教育体系的毛细血管,直接面对学生、家长,直接承载着公众对教育的期待,其治理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现实中产生的诸多教育问题,以一种什么样的路径发展,其实都与学校的治理能力有密切的关系。校园欺凌问题如此,教育惩戒权亦如此。日前,《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布,条例将具体的惩戒规定制定权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无独有偶,教育部22日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也在明确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况、具体教育惩戒方式的同时,赋予学校和教师一定的自主权,不仅实施某项教育惩戒措施需要教师把握好度,采取“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也是要求学校和教师进行自主裁量。

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场景是复杂和多变的,所面对的个体也是独一无二的,法律法规很难穷尽各种情况。因此,赋予学校以及教师一定的自主权,在不体罚、侮辱或者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的前提下,按照校规或者其他制度规定行使教育惩戒权显然很有必要。而如何在凝聚家校共识、社会共识的前提下明确细则,同样是对学校治理能力的挑战。

在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路上,作为毛细血管的基层学校,要有所作为。中观层面而言,地方教育部门也要在依法治教上积极有为,营造良好区域教育生态,回应好民众对更美好教育的需求。针对深圳市百合外国语学校今年5月组织上万名小学毕业生参加变相考试的“掐尖”招生行为,深圳教育局果断亮剑,取消了百合外国语学校跨区招生的资格。此外,还要求该校所在的龙岗区教育局须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并对该校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小升初等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问题之所以难解,有诸多原因,而一些学校通过各种手段“掐尖”无疑是其中之一,当学校的暗度陈仓遇上教育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就可能会破坏教育生态,影响区域教育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依法治教,坚决治理各类违规行为,督促主管部门积极履职,显然是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的题中之义。

近日,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发布了《2018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数学学习质量监测结果报告》,结果显示,四年级和八年级学生发育整体较好,但存在学生肥胖率、视力不良检出率较高的情况。睡眠和近视问题,看上去是健康问题,背后则是学业负担过重、体育课开设不达标等教育问题。如何解决这些社会关切的问题,我们常说要系统施策,包括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减负政策发力,教育督导长牙齿等,实际上这些措施无一不指向于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的建设,指向于宏观层面教育现代化制度体系的健全、中观层面教育主管部门的依法治教、微观层面基层学校管理能力的提升。

(责编:实习生(刘筝)、何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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