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背景 根据国家最新统计数字,上半年我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1.3%,是近3年最高的,而这其中,多数的过热投资都集中表现在土地上。 据统计,在1999年到2005年的7年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100多万件,涉及土地面积500多万亩,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少的在60%左右,多的甚至在90%以上。土地违法的态势愈演愈烈,土地违法的招数也是“花样迭出”。“以租代征”、搞假招拍挂、擅自修改用地规划等等是近期土地违法较常见的手段。此外,不少地方还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采用拆分手段,化整为零批地。有的省甚至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审批权下放给地市政府,致使地方政府随意调整基本农田。 而据有关部门今年对部分地区投资规模一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的抽样调查,约40%的项目在征用土地、环境评估、审核程序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部分产能过剩行业新开工项目平均施工规模不升反降。 二、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推行 2006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推行,这是近期我国推出的一项国家管理和加强土地调控的重大举措。 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建立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并明确了职责。 根据《通知》,国务院将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并在国土资源部设立正局级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对于地方,《通知》表示,将由国土资源部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他们分别是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这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管临近省份的土地督察工作。督察局的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督察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等。《通知》还专门强调,由国务院或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对其进行督察,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为了保持国家土地督察局的独立性,《通知》还特别强调,其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三、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重大意义 首先,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国正处在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保护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总结各地的经验,帮助和支持省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其次,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几年作出的重大决策,严把“银根”和“地根”两个“闸门”,是现阶段我国宏观调控的新特点。要真正发挥好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切实管住管好土地,把好土地“闸门”,需要建立有利于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供应速度、用地结构和区别对待的调控机制,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体制保障。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所谓应势而生。 再次,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土地问题不仅关系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考虑到我国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一个探索的过程,各地在依法审批土地上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容易造成地方之间的攀比和恶性竞争。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各地在统一的土地政策下依法有序地管理和利用土地,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同时,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保证省级人民政府有效地履行土地管理职责。按照法律规定,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方面负有主要责任,也享有重大权力。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机构,可以为省级人民政府出好主意,当好参谋,就中央制定的土地政策在地方实施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各项建议,使省级人民政府更好地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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