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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于“乱作为与不作为”问题
  2007年02月05日16:4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参考资料1:
    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现象并不鲜见。我国出台了不少法规,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人员不该做什么作了规定和约束,但对其应该做什么、该怎么做等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不作为”行为该如何处罚也缺乏相应的规定。这使得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缺乏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对自己的要求也简单到“只要在位期间不犯错误就行”。有的甚至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当成行事的标准,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做自己的特权。另外,多年以来,我们在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所有要求与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责任是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违法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后果。可是,鲜有某官员因某事故“引咎辞职”的消息,常常是某某官员因某事故发生不久调离原岗位而在另一岗位出现。
参考资料2: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曾播出这样一个节目:某文化馆让外人承包,最后变成一个色情场所。该场所不仅经常出现不健康的歌舞表演,还在外面大贴暴露性海报。而离它不远就是一所小学,学生们来来往往无法回避。当地一个画家看不下去,向文化馆上级单位文体局写信举报,希望他们能够纠正,但是文体局没有答复。最后他以“行政不作为”,将文体局诉到法院。可是法院认为他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驳回了他的起诉。专家认为,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但是,他们也指出在这方面法律存在一些需要讨论的地方。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不作为的行为一定要是原告本人受到了损害。如果你不是自己受到了损害,那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虽然是客观上有一个不作为的行为,但是没法通过行政诉讼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这说明,目前在我国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是很狭窄的。

资料来源于北京社教文化信息中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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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责任编辑: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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