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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答疑(5)
  2006年12月27日14:11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问:《义务教育法》要求严格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具体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这是本法关于严格对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

  (一)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防止其被挤占和挪用,提高其使用效益,是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保证专款专用的重要措施。因此,本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国家关于预算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预算法》。《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财政部、教育部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于2006年1月颁发了《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规定如下:(1)明确各级责任,足额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每年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地方财政应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集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2)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要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步推进,逐步完善。(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要相应扣减该市县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财政部。

  (二)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治理教育乱收费,是目前社会关注的教育重大问题之一。为了治理这一现象,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制止政府等有关部门、社会各组织向学校乱收费。许多地方的校长反映,学校经费本来就紧张,但一个学期还要应付十多个部门的乱收费。在开学初和年底,有关部门向学校乱收费尤甚,学校有时一天要对付四五个部门。学校没有其他经费来源,只能向学生乱收费。学校不是营利性的生产单位,在公用经费极其紧张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向学校收取这些费用只能加重学校的困难。因此,本法规定“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是非常具有针对性的。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6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杨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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